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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对省改革办《关于〈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7年1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13日下午,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单位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对省改革办《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岱梨参加会议并讲话。
委员会认为,《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各领域改革,凝神聚力实施重点突破,不遗余力攻坚克难,取得了一批看得见、摸得着、有特色、有影响、可借鉴、可复制的改革成果,较好地发挥了《条例》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改革的积极作用。报告反映的情况比较全面客观,赞同该报告。委员会同意将报告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深刻阐述,为贯彻实施《条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加大《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条例》作为我国促进深化改革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改革与法制双轨推进的重要成果。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我省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要准确把握《条例》聚焦“促进”主题、强化主体责任、规范决策程序、形成激励导向、健全督察考评、营造宽容环境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在学习宣传、实施责任、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三、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全面深化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有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改革的获得感有新的期待。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条例》落地见效,有力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将我省各项改革任务不断推向前进,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