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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岱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岱梨率执法检查组赴荆门、潜江、天门等地,实地察看了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部分招投标项目施工现场,听取了当地政府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9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现将执法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出台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创新“湖北模式”为目标,采取积极措施,依法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条例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统一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形成。两年来,全省公共资源招标项目超过40000个,招标金额达11000亿元,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社会知晓度。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条例宣传。一是广泛印发宣传资料。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印发条例单行本20000余册、《条例简明读本》5000余册,联合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编写出版《〈条例〉释义》,向社会发放5000余册。潜江市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疑问困惑,编写《招投标100问》口袋书,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分层次开展专题培训。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组织宣讲专班赴黄石、十堰等市70余个市县进行条例专题辅导,培训全省干部职工和市场主体12000余人次。荆门、潜江等地党委政府将条例纳入中心组学法计划,提高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招投标意识。三是多形式宣传条例。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专题报道、电视专访等形式,向社会各界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剖析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的招投标法律意识。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一是抓“立”。以条例为核心,形成以政府规章、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文件为体系的26项规章制度。在进入平台交易项目方面出台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五大类22项82个子项编入目录,制定服务细则和4个地方标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公共资源招投标制度体系。二是抓“清”。省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政府法制办联合成立了清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领导小组,并会同省经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围绕条例先后两次开展制度清理,共清理全省有关文件725件、废止364件、修改115件,保留246件,废止文件占50.2%。三是抓“改”。对照条例梳理28类重点问题,按照减流程、破藩篱、还权益、降负担、强规范的要求,修订相关规定,如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最高不得超过2%降为1%、缴纳金额由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降为50万元,每年为市场主体减负流动资金近300亿元。
(三)加强联动执法,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一是强化部门联动。2015年以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先后与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省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市政工程等105个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150余个,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目前已经起草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动管理办法》,正在向管委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力争今年出台。二是探索监管方式创新。荆门市建立红、黄马甲身份机制识别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定期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投标流程、法定程序等实施会员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潜江市出台《潜江市防治围标串标暂行办法和潜江市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设立1000万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打击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的奖补。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全省招投标监管部门2015年共查处违法违规案件497起,涉案金额55.07亿。2016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415起,涉及项目资金97.8亿元,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44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13起,共处罚金1400余万元。2017年上半年共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举报135件,作出行政处罚38件,罚款1300余万元。通过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维护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四)推进平台整合,促进互联共享。一是统一平台管理。2016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将原有省市县三级平台整合为省市两级平台体系,每年为财政减负近1亿元。天门市将交易平台建设纳入《天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协同推进,加快平台整合进度。二是拓展平台交易范围。全省将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器械集中采购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实现8大板块有效整合。各市州将政府特许经营、碳排放权等28类交易项目纳入集中进场交易范围。三是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建成交易、服务、监督三个省级电子系统,纵向与国家系统对接并无偿提供给市县使用,横向与省招标投标平台等4个行业交易平台及东风等企业平台对接,实现了“纵横贯通”,搭建了“一张网”。今年8月,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017—2019年)》,不断完善电子招标采购机制。通过“无纸化”和网络交易,每年为市场主体节约打印和交通成本近3亿元。四是全省“一库”共享专家资源。整合各行业及市州县专家资源,建立了全省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库专家18703人。潜江、天门、仙桃共同组建江汉评标专家子库,形成了区域性专家资源互联互通。推动湖北与湖南、武汉与合肥实现了跨省异地开评标。健全评标专家库考评、退出机制,累计清退不合格评标专家766人。
(五)完善信用体系,加强诚信监督。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省信用办印发了《湖北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明确五年信用建设总体思路,初步构成了信用监管制度框架。二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了《信用承诺书(范本)》,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四类人员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必须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荆门市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强化了企业对自身诚信的重视度。三是信用奖惩信息公示机制初步形成。通过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发布平台、招标投标不良信息量化管理系统等平台,累计公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用信息1961条,“黑名单”115个,接受查询26922次。同时,将全省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信息实时推送到“信用湖北”上进行公示,推送有效数据1750条。
二、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宣传教育不平衡、监管合力不足,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
(一)条例宣传教育工作不平衡。检查中发现,个别地方和部门条例宣传力度不够,成效还不明显,仍然存在限制甚至排斥潜在招标人,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现象。少数执法人员对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职能定位理解和把握不准确,监管、服务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对条例认识不足、理解不准,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等内容不熟悉。社会公众对招投标条例的知晓度不够。
(二)招投标监管合力没有完全形成。一方面是管委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检查中发现,管委会会议不经常,议题不突出,沟通协调不及时、不充分、不顺畅,部门之间监管合力不强,管委会办公室督促、协调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对条例的职责分工在理解认识和具体执行上存在较大差异,“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行业监管部门对前期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的监管信息及相关材料掌握不及时,监管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脱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后取证难、查处难。部分市州在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同时将原行业监管部门的机构、人员一并划入,行业监督履职能力不足。
(三)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比较严重。一是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问题时有发生,招标人受权力干预或者利益驱使,出现了许多明招暗定、暗箱操作、规避招标的问题。二是投标人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的问题屡禁不绝,出现许多“正规军中标,游击队干活”,甚至“有标必围,有标必串”的问题,各地反映比较强烈。三是监管部门处罚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强的问题较为突出,综合监管部门对规避招标问题查处手段不足,还存在围标串标案件协调难度大,线索转不出、相关部门不接收的问题;行业监督部门对围标串标问题打击力度不够,还存在不想管、不愿管的思想。
(四)评标专家的管理有待细化。一方面是评标专家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评标专家不熟悉评标业务和要求,评标能力不足。少数专家随意评标、定标、废标,评标责任心不强。有的专家在评标时把关不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部分评标结果与招标人的实际需求不匹配。另一方面,市县评标专家资源缺乏。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能经常参与评标人数有限,出现一批“评标专业户”,既限制了评标专家考评退出机制的落实,也容易引起投标人围猎。
(五)全流程电子化率有待提高。目前基本实现交易数据实时对接,但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率和全流程无纸化率还比较低,仍然存在网下采购、网上虚报错报数据等现象,电子平台在固化交易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供监管便利等方面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六)招投标信用信息运用不充分。一是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性试点之一,全省信用信息数据没有形成“一盘棋”。跨地区、跨部门信息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资源共享不足,时效性不强,难以满足信用监管的数据要求。二是招投标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守法激励、失信惩戒还不到位,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应用不充分。三是行业自律组织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自律性管理机制不健全。
三、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贯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依法开展公共资源招投标工作,既是条例的法律规定,也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教育。一是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培训,督促执法人员熟悉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强化法律责任意识,依法规范招投标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二是要有针对性的抓好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关键市场主体的宣传培训,做好条例宣传解读,及时回应重点热点问题,提升宣传实效。三是要扩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法治环境。
(二)依法严格履职,强化监管合力。一是依法确责。省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办及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根据条例规定及时调整“三定”方案,理顺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加紧研究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二是依法履责。综合监管部门要勇于担当,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努力做到监管无盲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管用的实施细则,加大对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强条例贯彻实施效果。三是依法追责。对监管过程中不依法履职、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不断推进招投标工作在源头治腐上的制度创新,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三)突出问题导向,严肃案件查处。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对照条例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围绕薄弱环节,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一是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隐蔽性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市、县等各个层面加快谋划一批试点,推动破题见效,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湖北模式”。二是严格落实和细化完善条例规定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完成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和情况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重大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三是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责任追究,形成打击合力,严肃查处问责一批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招投标违法违纪问题的行政人员,注重解剖、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对责任主体形成压力,在全社会产生威慑作用。
(四)严格专家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一是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等机制。对评标专家的法治意识、业务能力、职业操守等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及时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严格实行评标专家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二是加强评标专家培训、轮训和考核。着力提升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意识,打造一支有德、有才、廉洁、公正的评标专家队伍。三是建好用好省级专家库资源。加快推进评标专家远程、异地电子评标、评审,着力解决市州评标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
(五)完善统一平台,加快大数据运用。一是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准确把握条例对平台的职责定位,加快平台软硬件开发和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无纸化交易。完善平台公共服务内容,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平台进行民间投资及目录外项目招投标活动。二是梳理完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结合实际做好交易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市场规律及时更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落实“应进必进、能进全进”要求,杜绝直接或变相场外交易。三是发挥信息产业部门的职能,探索将大数据技术等现代手段与人工管理相融合,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科技化的数据信息共享,提高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增强数据可用度。
(六)夯实诚信体系,树立行业形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强化“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不良行为当事人的警示威慑作用,真正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指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招投标诚信建设,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形成守信激励的市场导向,树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良好形象。
(七)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建议。建议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中的第三项“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修改为“协调督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重点强调管委会办公室的协调职责,促使监管合力形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