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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1 07:3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1月1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朱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据此, 应邀列席本次会议的我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共 39 人。

二、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共 1 人。三、按照惯例,拟邀请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共 28 人;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拟邀请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 25 人。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列席本次会议,共 12 人。

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有关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据此,拟邀请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有关专门人民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在汉部属、省属重点本科院校主要负责人,部分驻汉中央和省属综合管理、能源、工商企业、交通、通信、金融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央驻汉和省主流媒体主要负责人等列席本次会议;为了便于工作和经济信息交流, 拟邀请省政府驻外地的 6 个办事处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 109 人。

六、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部分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共 3 人;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共 96 人;部分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共 27 人,列席本次会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不是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省军区政治委员和武警湖北省总队政治委员列席本次会议,共 2 人。

八、我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中,已当选政协湖北省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不再列席本次会议。省直有关机关、团体及中央驻汉单位中,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社会科学院、省作家协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集团公司、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武汉海关、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新华社湖北分社、光明日报湖北记者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中国航天三江集团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湖北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等 42 个单位的负责人是政协湖北省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建议不再列席本次会议。

以上列席人员共 342 人, 根据审议意见,可做适当调整。

名单(草案)已印发各位,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