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1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对省人大代表王敏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朱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7 年 11 月 27 日,省公安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湖北省人大代表王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提请对由仙桃市选出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敏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采取强制措施。
请示中称:2013年元月至 2016 年7月期间,湖北敏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毅缘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娜系王敏之妻)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来自河南、山东、广东、浙江、江苏等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7.39 亿元、税额 1.26 亿元、税价合计 8.65亿元;同时,为广东、湖南等地 8 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35 亿元、税额 0.57 亿元、税价合计 3.92 亿元。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期间,湖北敏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毅缘针织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深圳多家报关行匹配虚假出口资料,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又通过地下钱庄组织人民币兑换外汇,非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从而达到向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此期间,湖北敏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毅缘针织有限公司共向仙桃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315笔,合计骗取出口退税4000余万元。
鉴于此案案情复杂,数额巨大,王敏涉嫌组织策划并具体参与湖北敏远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沙洋县公安局依据省公安厅 2017年3月8日《指定管辖决定书》,对湖北敏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毅缘针织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进行立案审查,并于同年4月18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省公安厅研究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对王敏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12月28日,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百零九次主任会议,对省公安厅的请示进行了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许可对王敏采取强制措施,特向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