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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审议意见
(2018年3月19曰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即分送省人大各专委会、 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省发改委等16家省直单位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
2月25日至28日,委员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对《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州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3月19日,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重点对《条例》 的合法性进行了逐条审查,认为《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同时,根据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和省直单位的有关意见,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 鉴于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地方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也将发生变化,建议《条例》中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责也作适当调整。
二、 删除第十五条中“世界硒都•中国硒谷” 的表述,将该条修改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硒产业作为长期战略,推进协同创新,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三、 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推动制定硒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表述, 将该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制定硒产品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州、县(市)质监、农业、 林业、水产、畜牧、卫生、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