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4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要点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4 10: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1.以党的十九大精神统领新时代人大工作。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十九大确立的重大判断、重大战略、重大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要准确把握十九大对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要求,深刻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部署,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二、切实抓好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2.把学习宣传实施宪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研学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带头信仰尊崇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在我省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三、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发挥立法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引领推动作用

3.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立法争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决定。建立健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制度,发挥党组对立法工作的把关定向作用。

4.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和争权诿责现象。对政府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跟进掌握法规起草进展情况,解决重大矛盾分歧,督促按时提请审议。健全省人大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草案机制,完善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组、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作用。细化和规范立项、起草、论证、审议、表决等环节的制度和程序,推进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6.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地方立法权限,科学确定立法项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其他领域立法均衡发展。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指导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编制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7.加强设区的市州县法规审批工作。完善立法审批制度,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报批的法规,严格合法性审查,加强报前衔接与指导。大力推进立法队伍建设,继续通过举办立法工作人员培训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立法队伍工作能力。

四、増强监督实效,保证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8.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监督。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切实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9.大力推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坚持法律法规实施与立法工作并重,结合宣传贯彻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的监察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法律法规实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10.实施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重点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十三五”规划实施等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监督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审议省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等7个专项工作报告;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5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监督,加快推进全省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切实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11.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的沟通、审查、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联系,加大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和重点审查力度。建立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督促审查意见的落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12.加强人大信访工作。进一步提高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完善网上信访工作。扎实做好常委会领导阅信下访包案工作,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反映的群众信访事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依法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确保省委决策主张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

13.依法决定重大事项。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及时把省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一体遵循的决议决定。适时作出关于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等决定。

14.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相统一,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确保省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制度。

六、强化代表服务保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15.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落实关于完善省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推进代表之家、代表活动室、代表履职平台、代表(专业)小组建设。持续深入开展“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选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活动。

16.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制定省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培训计划,年内实现省人大代表初任培训全覆盖。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履职管理监督。组织开展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完善湖北省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

17.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实效。完善代表议案审议机制,更好地将议案办理与立法工作相结合。完善代表建议办理机制,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注重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推进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公开,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开展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满意度测评。

七、加强人大研究与宣传工作,为人大工作提供理论和舆论支持

18.积极开展人大制度和民主法治理论研究及舆论宣传工作。围绕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切实做好人大理论和工作研究,加强人大智库建设和人大工作机制创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综合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讲好湖北人大故事。继续做好人大好新闻评选工作,办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楚天主人》杂志等刊物和微信公众号、湖北人大网站,充分展现我省各级人大工作的新气象新成就。

八、做好人大外事工作,推动务实合作

19.加强对外交流。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外交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外交大政方针和总体部署,增进与世界各国地方议会的友好往来,扩大湖北国际影响,推进湖北对外开放,努力提高地方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实效性。

九、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着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20.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按照省委要求,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21.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组、各专(工)委分党组的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湖北省关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办法,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22.增强依法履职能力。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机关干部三支队伍建设。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工)委组成人员的培训,围绕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统筹安排专题讲座。加强专家库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供智力支撑。全面提升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的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集体参谋助手与服务保障作用。

23.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要求,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认真落实鄂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县乡人大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机制,夯实县乡人大工作基础。加强对基层人大的工作联系、工作交流和工作协同,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以上工作要点,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附件1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12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九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为科学、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加强社会、民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市州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对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9件)

1.2017年度结转审议项目(2件)

(1)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2018年度审议项目(7件)

(3)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二)预备项目(16件)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修订)

2.湖北省梁子湖保护条例

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

4.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5.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6.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7.湖北省开发区条例

8.湖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9.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

10.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

11.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

12.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13.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

14.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

1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

16.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2018年度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应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要提前参与法规起草、调研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检查,推动立法计划的实施。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一)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制度化、具体化,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规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中涉及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省委报告。立法规划计划报经省委审定后,再按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评估机制。完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探索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向市州人大征求立法意见制度。建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创新立法听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专(工)委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准确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坚持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湖北实际,立解决实际问题的法、立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立法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立法工作队伍。加强立法人才储备,建立地方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为地方立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

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指导工作机制,完善审查批准程序。继续通过加强培训、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法规实施工作

加强法规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与政府及各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建立推进法规实施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同推进法规实施的良好格局。法规出台后,及时组织制定、印发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中查出问题的问责力度;健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保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得到有效实施。

附件2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17年12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九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根据宪法、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2018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8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8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7年省级决算(含2018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同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017年省级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含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和9月份分别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8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7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七)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七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一)检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5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检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备案审查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文件制定机关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和重点审查;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一)新制定和修改且实施满一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5件

1.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3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3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9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4.湖北省专利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9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5.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11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4件

1.湖北省畜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5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湖北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9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4.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印发11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跟踪监督

以督促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省“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核意见,一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

做好2018年度的监督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更好的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市县人大的工作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报道,依法将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以及监督结果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使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列入2018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