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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实施以来,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省各地认真学习宣传、狠抓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在预防工作的实践中,《条例》作为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法规,在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突出家庭预防、加强学校教育、筑牢社会防线等方面特点鲜明、亮点突出,充分结合了湖北实际,坚持了问题导向,在深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现就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抓好学习宣传,强化社会各界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颁布后,团省委切实履行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预青办)职责,迅速研究部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省内主要媒体均开辟专版,刊登《条例》条款介绍、亮点解读。2016年12月,团省委、省预青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未保办)联合举办了“全省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培训班”,省、市两级预青领导小组、省未保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培训。2017年,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主题,团省委举办了“全省青少年法治文化节”,积极开展百场法治宣讲进校园、“孩子,我该怎么爱你”公益广告征集大赛、“12•4”青少年法治宣传日等线上、线下活动,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在全省青少年中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按照统一部署,全省各地积极开展了《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武汉市、黄冈市等地明确把《条例》列入“七五”普法规划,为《条例》宣传贯彻提供了有力支撑;襄阳市、孝感市、潜江市等地第一时间组织市县两级预青领导小组开展了《条例》专题培训,有效提升了预防工作水平;宜昌市、黄石市等地及时印发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明确将宣传贯彻工作纳入预防重点工作内容;十堰市、恩施州、天门市等地组织“青少年法律宣传志愿服务队”,深入基层一线普及《条例》相关知识。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组织机关干部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一线,深入浅出的向广大群众宣传包括《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各级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依法加强信息审查和传媒监管,积极营造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舆论环境。
(二)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水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一直以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围绕综合治理,认真履行职责,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针对校园及周边地区,深入开展整治“黑网吧”“护校安园”行动等专项工作,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省文明办、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涉少儿类出版物专项整治、“扫黄打非•护苗”专项行动等工作,为广大少年儿童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省民政厅、省妇联、省关工委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群体,积极开展各类关爱救助工作,努力打造未成年人保护之伞。结合《条例》贯彻实施,武汉市修订出台了《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增加了家庭的首要监护责任、校园欺凌的防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特殊未成年人保护等几大重点内容,与《条例》内容相互呼应,构建了更加系统、更加清晰的预防工作责任体系。襄阳市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贯彻实施《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条例》,并对下设各县(市、区)“两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切实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细。
(三)落实司法保护制度,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
为了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全省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分案审理、不公开审理、圆桌审判等制度,审判过程大力推行法庭教育,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轻罪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提高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促使其悔过自新。2017年以来,全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的未成年人共有221人,绝大多数没有再犯危险。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特别程序,2017年开展社会调查1371人次;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1802次;强制辩护1294人;附条件不起诉235人。针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武汉市创新工作思路,开展分类分层帮扶:市公安局采取专门学校和社区矫正等多种形式教育挽救罪错问题青少年;全市17个基层检察院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跟踪帮教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开展强制亲职教育,一批未成年人被成功挽救。全省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建立未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失学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关注,紧紧围绕防止失学、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进行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依法保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十堰市司法局印发了《十堰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十堰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评估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保护措施。咸宁市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网上定位监控,定期查看行动轨迹,有效遏止了重新犯罪的苗头,切实提高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水平。
(四)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推动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建设
为切实落实《条例》精神,做好针对性的教育、预防和矫治等工作,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未成年观护帮教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武汉市积极推动公办专门学校转型发展,先后投入千万元,用于武汉市砺志中学(现为武汉市教育局直属的专门学校)学校建设,并为专门学校在读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双学籍”制,努力实现不良行为学生思想转化、行为转变、学业转好。襄阳市将“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学校规范化建设”纳入全市平安示范项目,加大对当地民办专门学校项目的指导和扶持。宜昌市委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专门学校办学模式和管理机制。各级检查机关高度重视观护帮教基地建设,依托社会化力量,对特定观护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武汉市检察院创建“心港湾”观护矫治体系,对不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进行考察帮教,对判决后的未成年人进行持续跟踪矫正观护。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宜城市振兴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建“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的合作协议。南漳县检察院联合县美易美家酒店共建“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借助企业完善的管理体系,对观护对象进行劳动和法治教育,帮助其真诚悔过的同时,学习掌握生存技巧,实现零障碍回归社会。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治氛围进一步浓厚
《条例》出台后,全省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开展富有特色的各类教育、宣传和引导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知识,在全省范围内营造起关心、支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全省青少年守法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二)全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下降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坚持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预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工作联动,坚持惩防并举,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采取多种措施推进预防工作各
项任务在基层落实。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调了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案中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入罪标准把控更为严格,公安机关报捕、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人数有所减少,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人数有所增加。2016年全省未成年犯罪人数为669人,2017年下降至225人,全省各级预防工作成效明显。
(三)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综治委均成立了以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共青团等单位为成员的预青领导小组,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了协调联动和督促指导等职责。省委、省政府和省综治委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坚持将预防和未保工作纳入“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提升了各级预青办的工作统筹协调能力和对各成员单位的向心力和号召力,各级预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预青工作合力得到进一步整合,各级预防机构在全省17个市州全覆盖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活跃。
(四)省级未成年人法规制度基本完善
《条例》的出台,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弥补了湖北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并与2009年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共同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省级未成年人法规制度,标志着我省青少年事业发展进一步走向法治化。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党政部门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将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没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长期规划,没有将预防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有的地方没有将《条例》纳入普法工作规划,有的地方把普法职责简单推给共青团组织。《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党政部门尚未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贯彻实施的效果。
二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家庭监护、教育职责在部分人群中没有得到有效履行。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法治教育、校园安全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对于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多数学校缺少有效的发现、报告和处理机制。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预防工作缺少研究部署,很多地方未建立驻校社工的引入和工作机制。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等营利性娱乐场所监管不严,社会管理存在疏漏,有些未成年人长期混迹于周边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受不良影响,易引发犯罪。
三是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尚未建立。观护主体缺少统筹协调机制。调研发现,行政、司法、社会三方主体在观护体系运作中的职能定位、分工不够清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之间协调联动机制仍不健全,在司法活动中难以发挥最大效能,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有序、高效、规范的运行。我省各地目前普遍未建立统一的观护机构,本应在观护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专门学校,目前全省仅武汉市砺志中学1所,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对专门教育的需求。实践中,观护工作的开展主要依赖于社工组织。当前我省社工队伍的相关政策体系、配套制度等方面还不完善,导致其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还较低。此外,薪酬体系、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也导致社工队伍的流动性较大,影响观护帮教工作的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党政重视程度。继续深化《条例》学习贯彻工作,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将预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总体方案,列入基层党建规划,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预算保障和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利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促各级预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完善《条例》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有效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推动重点项目实施。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推动出台省级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经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教育矫治水平。推动各地建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在职业院校开设专门班级等,拓宽专门教育渠道。探索建立权益工作党政社会支持体系,和省人民检察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配合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广泛参与社会调查、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观护基地等工作。
(三)进一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继续实施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希望伴飞计划”公益服务项目,推动政府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探索带动更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项目的实施。大力加强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探索通过孵化专业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等方式,着力破解基层预防工作力量薄弱、专业性和持续性不强的问题;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的亲职教育、家庭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探索驻校社工、观护制度等机制建设,充分发挥青少事务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区矫正、专门教育、法律服务、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升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