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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团省委《关于〈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 2018年3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3月19日, 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团省委《关于〈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条例实施一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共青团组织等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司法保护制度,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全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治氛围 逐步形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下降,条例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也存在部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家庭监护、学校教育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较多、社会观护体系亟待完善等突出问题。报告谈成绩 实事求是,摆问题客观准确,并对下步工作打算提出了建议。在总体赞成该报告的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政府主导作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住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等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和问题清单,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逐项落实改进。
二、 以法治湖北建设、平安湖北建设为契机,围绕中央和省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总体部署,重点推进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理机制、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和专门班级、 合适成年人队伍和观护基地的建设。
三、 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大条例宣传贯彻与青少年法治教育深度融合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预防意识,充分发挥综治考核评价机制作用。注重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更好地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