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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决议落实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7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了2017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形成了相关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财政厅会同各地各部门,在组织2017年省级预算执行和编制2018年预算过程中,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进一步细化年初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深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监管,积极防范财政风险。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年初预算编制
(一)细化预算编制,减少待分配项目。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要求,在编制2018年预算时,根据省发改委等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分配方案,细化编制基本建设等待分配资金预算,将省级使用部分尽量编入项目实施单位的部门预算,市县使用部分编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和支出科目。督促省直部门做实二级项目库,进一步压减代编预算规模,提高了年初预算到位率。
(二)加大省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结合2018年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省级专项资金清理,梳理政策依据,严格立项程序,对所有省级支出项目实行了统一编码管理。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的原则,明确了每个专项的实施周期,拟定了分批组织开展政策效果评估的工作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按照事权划分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在落实省级预算的同时,强化市县政府支出责任。继续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对能够在年初细化编制的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预算。2018年,除中央或省级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再用于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也不再编列属于省本级的支出;继续清理属于市县事权、省级给予补助的项目,将确需保留的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进一步完善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一)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批复和下达预算,明确各类资金的拨付时限;积极督促各级各部门执行预算,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及党中央、国务院新批准事项外,严格控制其他追加预算事项;从严控制和规范办理项目间、单位间以及级次间的调剂事项,规范非税“以收定支”列支和政府采购等调整事项,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执行责任,建立定期通报、约谈制度,分部门、分市县督办支出进度;改进和优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标准化和电子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大力推广公务卡制度,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对2017年的结转结余进行全面清理,按政策收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结转资金较大的部门扣减了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
(三)积极配合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全力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关于推进预算联网监督的工作要求,2017年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2018年将继续通过网络报送、提供联网查询等方式,实现人大对财政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督,确保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跟踪监控,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力打造“阳光财政”。
三、深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管理
(一)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2017年,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积极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人大、政协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的专家审核机制,不断完善绩效目标体系,探索建立信息运行、科学研究等八类共性项目的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刚性约束,在2018年预算编制中,把新增项目的绩效目标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扎实推进预算绩效评价。2017年,全面组织开展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各预算单位共完成758个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价资金686亿元;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建立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月报制度,提高绩效评价报告的时效性;狠抓绩效评价质量,加强报告质量管控,督促预算部门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
(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绩效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政策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及预算项目动态调整、退出相结合的机制。2017年,根据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对“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等4个项目实行资金分配奖惩,收回了部分超期未使用的项目资金。依法建立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持续推动预算部门扩大绩效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范围。
四、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监管
(一)建章立制,加大扶持政策落实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我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省再担保集团和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建立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督促市县政府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和资本金补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跡微,“三农"业务给予业务补贴或风险补偿,支持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二)加强监管,强化融资担保风险防控。建立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制度,加强跟踪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定期审核分析担保公司业务信息,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要求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督促融资担保机构远离非法集资、合伙骗贷、乱收乱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行业风险趋势的研判,及时摸清风险底数,严格控制风险增量,加快处置风险存量。
(三)强化考核,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重点考核社会效益与风控能力,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着重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服务小微和“三农”户数及贷款担保规模、资本金使用效率、风险控制情况等指标,提高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与“三农”业务代偿风险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