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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3 08:07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9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以来,湖北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更新理念,创新实践,积极履职,担当尽责,持续发力抓好“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以下简称环保专项工作),努力为守护湖北“绿水青山”提供更优司法保障。

—、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抓落实

审议意见下发后,湖北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响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部署。省院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传达学习,王晋检察长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结合环保专项工作,逐项贯彻落实。2017年7月4日,省院在黄冈召开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现场推进会,结合审议意见要求,对环保专项进行再部署,再督促。全省各地按照省院部署,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如荆州、武汉、襄阳等院采取专题学习会、动员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发动和深度调研,不断增强落实审议意见的行动自觉。

(二)突出问题导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照审议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面对面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问需问计,找准落实方向;重点走访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共商环保良策;深入工业园区、湖库、林区等重点区域排查摸清环境现状和突出问题,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共召开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座谈会3610次,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109人次,走访环保执法部门6281次,走访企业等5428次。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补齐短板,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生态检察工作。

(三)狠抓落细落实。省院针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关切的五个方面15项重点工作,组织12个业务部门制定了各条线细化深化审议意见、推进专项工作的目标及措施,及时明确了落实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挂图作战,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全省15个市州分院、114个基层检察院迅速行动起来,打通“末梢神经”,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将责任传导落实到岗、到人、到案件,形成上下一体的工作阵列。

二、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用行动表态,用办案数据和典型案例说话,形成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一)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认真履行立案监督、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惩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偷排废气废水废渣或有毒有害物质、非法采砂、盗伐滥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打击力度,共依法批准逮捕258件390人,提起公诉807件123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49件。如鄂州市鄂城区院成功办理了一起跨省层层转包在鄂州境内长江边倾倒15000余吨有毒渣土案,依法批捕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精准斩断其“黑色交易链”,为保护长江水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因地制宜突出打击重点。各地结合这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以及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确定打击重点,开展各具特色的“小专项”,确保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尤其是深入贯彻省人大《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强化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司法保护。如黄冈、荆州等地部署开展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雷霆行动”“打击破坏水产资源和非法采砂”等特色小专项,加大对“黑砂场”“乱排污”“乱捕捞”的打击力度。武汉市江汉区院、黄石市黄石港区院成功办理了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案,涉案江砂33800余吨,有力保护了长江环境资源和航道安全。

(三)完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机制和提前介入机制。对中央第三环保督查组反馈意见,省检察院实行清单式管理,确保及时跟进调查,做好重点线索的交督办和查处工作。截止目前,涉及到我省检察机关的49个环保问题,均已取得积极进展。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的环境突出问题,单独或联合公安等部门挂牌督办,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成功办理了仙桃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案、通山吴某等人非法处置重金属排放污染环境案等一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坚持惩防并举,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中贪污贿赂犯罪及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案件,结合办案加强预防和警示教育,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一)严惩环保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环节,突出查办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233件274人。如石首市院依法严惩某药剂公司拟建长江分厂违规环评背后权钱交易,依法对原石首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立案侦查,李某因受贿罪获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严肃查办环保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围绕退耕还林、节能减排等环保资金投向密集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查案行动,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专项资金被骗取的犯罪,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62件198人。如荆门市掇刀区院严肃查办一起滥伐林木“顶包案”背后的森林公安渎职窝案,迅速查明了王某等四人内外勾结、雇人顶包、逃脱处罚的犯罪事实并依法提起公诉,4名犯罪嫌疑人均获实刑。

(三)积极开展环保领域犯罪预防。坚持关口前移,以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和巡查监管人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2789次,开展犯罪预防调查625次,开展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6377次。恩施等地检察机关专门成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预防检察建议418件,推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制度。

四、拓展监督领域,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以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为重点继续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一)继续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开展公益诉讼的重点。贯彻省委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要求,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主攻方向,在全省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集中推进。坚持办案力度与效果相统一,将专业化法律监督与促进环境问题社会化综合治理有机结合,2017年5月以来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共摸排公益诉讼线索857件,启动诉前程序509件,向法院提起诉讼37件,分别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57.2%、60.5%和55.2%。

(二)积极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督促整改作用。办案中充分利用诉前检察建议,及时向履职主体提出整治、改进环境问题的建议,特别注重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争取理解支持,促进建议落实,提升督促效果。如钟祥市院通过行政检察建议,促成市政府拨付1200余万专款,环保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成功整改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非法排放生活和工业污水问题。竹山县院通过行政检察建议促成该县25家医疗卫生机构整改违规排放医疗废水问题。

(三)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对经建议仍不履行职责,或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5件、民事公益诉讼12件,法院已全部作出判决并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恢复治理水域面积9006.3亩;督促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和耕地2865.9亩,促成收回土地出让金9067.7万元,收回国有资产和权益1.1亿元,切实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五、积极探索创新,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果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探索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提升环境司法保护效果。

(一)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办案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始终保持对危害人民健康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又在具体办案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全省推行毁林犯罪补植复绿从轻处罚等机制,有效解决“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问题。对刑事案件行为人进行生态修复后依法从宽处理,共不捕9人,不诉9人,建议从轻量刑11人。

(二)结合办案促进生态修复。全省检察机关结合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共督促开展生态修复375件,补种林木6769亩。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对水体、土壤、大气污染等案件的多元化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共督促恢复土壤79亩;督促缴纳治理恢复费用518万余元,挽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4984万余元。

(三)从更高层次上服务绿色发展。深刻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推进绿色发展相辅相成,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结合办案延伸检察职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为湖北提升绿色发展品质提供司法“助攻”。如随州市曾都区院在办理某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时,结合办案促进推动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改造,投资120万元排放管网进行升级,并依法对企业管理者变更强制措施,确保企业发展不受影响,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的良好效果。

六、深化检察宣传,营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良好氛围

开展环保专项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多渠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好成效,促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重视和支持生态检察工作。

(一)运用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结合司法办案,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在环保专项活动中,总结梳理了一大批代表性强、示范作用突出的环境保护典型案例。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案释法等方式,邀请多家中央、省、市媒体联动宣传。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共召开新闻发布会55次,向社会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24个,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公众环保法治意识。

(二)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全省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检察公众开放日”、发放宣传手册、布置展板、播放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保普法宣传,推进生态法律宣传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如荆州市院组建了9支“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讲团”,在该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涉污企业进行巡回宣讲。鄂州市院在该市29家行政执法机关和21家大型厂矿建立了环境联系员制度,近距离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宣传优势。

(三)充分调动凝聚全民环保力量。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共发布各类宣传报道1670篇,微信、微博2900余条,《检察日报》《湖北日报》均进行了专版报道,形成了强大的检察声势。黄冈市院、荆门市院在当地报刊开辟了“检察环保专栏”,刊登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和举报电话,发动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资源犯罪。2017年12月4日,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同时举办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七、凝聚内外合力,不断创造生态检察工作良好环境

全省检察机关对外借助各方力量,整合执法资源;对内“苦练内功”,加强专业化检察队伍建设,为做好生态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执法环境。

(一)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牢牢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把生态检察工作摆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报告环保专项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紧紧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协调解决生态检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如荆州市院向市人大、政协专题报告了环保专项情况,受到市人大、政协的高度肯定。

(二)健全外部协作配合机制。湖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会同省公安、环保等部门会签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等衔接工作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和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围绕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战略,省检察院主动发起,与湖南、江西省检察院共同签订合作协议,打击跨地域环境犯罪,推动长江流域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如十堰市院结合地理区位特点,合力商洛、南阳两地共同召开豫鄂陕三省五县检察机关服务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保护联席会议,加大丹江口水源保护力度。

(三)加强生态检察专业化建设。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检察队伍和司法能力建设。武汉江汉区、阳新、洪湖、保康等21个院先后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室,发挥专门机构、专人专办的专业优势,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荆州市院邀请环保专家为该市检察干警授课,切实增强干警环保知识储备;钟祥市院召集53家行政执法单位近100名负责人员举办环保公益诉讼知识培训班,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保护业务培训。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听取和审议我省检察机关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是全面依法治国和“生态立省”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为生态湖北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