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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9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肯定近年来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成绩的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法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狠抓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传达贯彻审议意见,不断强化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意识
一是召开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审议意见下发后,省法院第一时间召开院长办公会学习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的措施,一致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是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深切期望,是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有利契机。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内容中肯,所提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强、指导性强。全省法院要以此次审议为契机,以绿色发展理念为统领,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审判职能,以司法之力保护好荆楚大地的青山绿水。
二是及时下发通知,提出贯彻审议意见要求。针对省人大常委会所提的五点审议意见,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的专项整改,省法院及时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通知》,将整改目标和要求层层传达、层层落实,提出了“认真组织学习审议意见,进一步强化环保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化解生态环境纠纷;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创新工作,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水平;积极加强协作联动,合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个方面的要求,使全省法院在思想认识上有了进一步提高,增强了做好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了全省三级法院统一认识、联动整改的工作局面。
三是召开全省会议,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作出专门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省法院召开了推进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暨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视频会议,对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要求各级法院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我省生态立省、绿色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细化措施,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断引向深入。各级法院根据这一要求,加大了宏观指导力度。省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机制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推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门化进程;宜昌中院召开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对全市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具体部署安排;荆门中院、武汉中院等亦纷纷召开全市会议或新闻发布会,大力助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刚刚结束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李静院长就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工作进行了重点强调和专题部署,将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二、更加注重依法履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质效
全省各级法院坚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审判职能的依法充分履行、涉诉矛盾的有效化解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2017年6—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54件,审结819件,生效判决罪犯1247人。其中,依法审结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件366件475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案件37件5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133件245人,非法狩猎罪案件79件12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39件57人,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案件48件77人,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118件160人,污染环境罪案件34件56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大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宜昌、恩施等地法院重拳出击,结合当地山林资源保护状况,强化对天然林的生态保护,判处涉林犯罪案件及人数同比上升近30个百分点,在依法判处的被告人中,适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总人数的31%,有效震慑了涉林犯罪。
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功能。2017年6—12月,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423件,审结401件。涉及污水排放、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始终,积极促进污染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妥善审理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方杰清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同时,并根据环境鉴定评估报告对受污染的土壤采取修复治理措施,否则承担第三方代为修复的费用,而根据评估报告,被告方杰清需在受污染区域地表增加覆土厚度,然后种植As(砷)、Cd(镉)富集植物,消减地表径流对周边环境的潜在生态风险。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好环境保护不作为和乱作为行政案件,推动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好环境监管职责。2017年6—12月,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46件,审结524件。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全面审查行政机关履职行为,尤其在审理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根据诉请对行政机关履职的合法性、及时性进行确认,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完全、充分履职。同时依法维持合法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协调的优势,促进环保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平等自愿协商,防止矛盾激化,所结案件撤诉率近40%。
三、更加注重机制创新,不断推动生态环境审判专门化发展
全省各级法院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继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创新,努力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进一步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努力做到打击犯罪与恢复生态的有机结合,妥善审理雷孝波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近亲属积极履行环境恢复义务,向环境污染地所在村组交纳污水处理费77000元,并同时交纳废水等污染物的前期应急修复费用217880元,经处理因废水排放所致环境污染状态已基本消除。被告积极履行恢复生态环境义务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避免以往简单以刑事制裁代替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审判工作。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正式铺开,全省法院积极响应,依法及时受理,全省公益诉讼案件平均立案登记期间为1.5天,不仅远低于法定7天立案期限,也低于普通案件的立案登记审查期间。2017年6—12月,全省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6件,审结28件,其中当庭宣判9件。妥善审理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钟祥市丰登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令被告对其硫酸污染的土壤按照土地修复方案自行组织治理修复措施,并达到环保要求,而根据修复方案,被告除将土地置换并重新覆土外,还需补植抗酸,耐酸性植被。
进一步构建富有地方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保护需要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全省已设立6个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中省法院立案二庭经省编办批复已正式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推进环保合议庭的成立,目前全省已成立123个环保合议庭。进一步探索并推进环境资源“二合一”“三合一”审判模式,武汉中院探索“三合一”模式并取得初步成效,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近期以大量篇幅对武汉中院环资庭的审判成果进行宣传报道;秭归法院环资合议庭也实行“三合一”,半年已审理各类环资案件31件。进一步探索集中管辖制度,对全省环境公益诉讼及普通环境资源案件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省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确定由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院及武汉海事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在荆门、黄冈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试点。
四、更加注重执法联动,不断增强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实效
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环境资源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涉及党和国家大局,需要公权力机关的协调配合,没有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增强汇报的主动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本地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具体举措和阶段性成果,特别是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进行汇报,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推进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进一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积极将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融入整个生态立省工作大局之中,全省各级法院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努力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助推全省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所受理的36件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第一时间函告环保行政部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均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对接,确保治理达到环保要求。为推动全省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省法院积极与省人大城环委、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十多个部门沟通并征求意见,《湖北省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各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几易其稿,进一步完善后将予以发布。积极参与省环保厅组织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评选工作,并有两名法官入选。
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大力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理论创新成果和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让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熟悉、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积极意义,消解不必要的抵触心理。加强正面宣传,对于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或者诉讼中主动履行职责、或者败诉后主动履行裁判义务等正确做法,予以积极评价。同时不断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全省法院共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120例。不断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三级法院广泛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及时同步报道案件进度,“两微一端”共发布各类宣传报道及微信、微博650余篇。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广泛运用科技法庭,80%的案件庭审均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观看。宜昌、荆州等地亦纷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到庭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的评价、引领作用。恩施州针对许多林民对南方红豆杉属国家重点一级保护植物缺乏了解等情况,集中利川、建始等几家基层法院开展进企业、进林区、进林户活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以案说法,采取现场开庭的方式,加大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宣传。
五、更加注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审判水平
队伍建设是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把建设过硬队伍作为根本保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引导广大法官既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又加强对社情民意的把握,既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又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全省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根据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改革的需要科学配备法官职数,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奠定坚实基础。全省组织专项培训、邀请专家讲座30余次,派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环境资源审判辅导班及网络在线学习达150余人次,为环境资源审判一线法官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更新知识的条件。
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针对生态环境司法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注重借助外力,着力选拔具有环保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环境资源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90%。注重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解决审判工作遇到的环保专业性难题,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准确。如荆州市沙市区法院审理刘良福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时,法院积极听取环保专家的意见,解决涉案水污染治理相关专业问题。
全省法院以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契机,通过前一阶段有针对性的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认识,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创新了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各项工作有了更新的发展。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法院将继续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为湖北生态立省、“绿满荆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