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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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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赞成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二、 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国务院有关决定已有规定,条例可不作重复。建议删除条例中有关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的内容及相应处罚规定。
三、 未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标准应当与未按照方案执行的处罚标准相协调。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说明将批复荆门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荆门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