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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6:3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赞成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的新要求,将湖泊保护的原则修改为“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同时明确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 第四条修改为:“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三、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应当高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

四、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施湖泊保护名录公示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林业,水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应保必保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全部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管理。湖泊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第二款“功能定位”后增加“水质目标”;删去第三款。

五、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实施畜禽养殖,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同时对条例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六、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原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退出。”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市湖泊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湖泊保护工作。”

八、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在梁子湖、花马湖、洋澜湖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违反规定捕捞,从严控制面源污染。,’

九、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同时删去该条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工作程序和要求的第二款至第五款。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将批复鄂州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鄂州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