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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1:5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9曰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价务外事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分送到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直相关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委员会组成专题调研组赴五峰自治县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各方意见。

7月9日,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重点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逐条审查;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相违背,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为了增强条例严谨性,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条例》中提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时,分别采用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等不同表述。建议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山林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款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确定补偿方式及其标准”修改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议决确定补偿方式及其标准“。

三、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道、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延伸十米、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