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6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1: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6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委员们赞成批准《条例》。同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再次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相违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同时,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条例》中提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时,分别采用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等不同表述。建议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二、 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山林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款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确定补偿方式及其标准”修改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议决确定补偿方式及其标准”。
三、 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道、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延伸十米、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