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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1:4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6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委员们赞成批准《决定》。同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决定》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决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同时,结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情况,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 将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对水源保护地、护堤护岸林、森林公园、国道省道可视范围内等区域限制采伐;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伐。”

二、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居住在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区域内的林农迁居;尚未迁居的,其生产生活必须的用材,实行严格的采伐审批程序,纳入限额管理。自然保护区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采伐的规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