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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1:3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3曰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王润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和作出相关决定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7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动员全省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拟作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决定,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在湖北得到一体遵循和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就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作出决定,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这是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审议并作出决议,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对于动员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既为全国各级人大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出了表率,更向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出了动员令。

第二,这是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我省是生态大省,肩负着“一江清水东流”和“一库净水永续北送”的重大政治责任,生态地位极为特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总体好转,但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盼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叠加、任务艰巨。7月11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就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湖北建设作出专门部署。全省各国家机关一定要按照省委要求,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三,这是充分发挥人大服务大局职能作用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的光荣使命,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今年5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就我省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检查,在充分肯定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次常委会也将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主动作为,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人大力量。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省委和超良书记、主任对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高度重视。7月16日,超良同志专门作出批示,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大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王玲同志多次召集相关方面深入研究,指导决定起草工作。

根据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在朱毅同志的领导下,常委会研究室会同法规工作室、城环委成立工作专班,起草了决定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印发等形式,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方面意见,后分报各位主任会议成员审阅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决定草案,报经省委批复同意。7月23日,主任会议决定将该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草案由导语和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着重阐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号召全省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第二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建设美丽湖北。着重阐述湖北是生态大省,生态地位极为特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号召全省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建设美丽湖北。

第三条,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强调坚持立法与国家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配套,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实施性和先行先试性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省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加快制定、修改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套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权,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底线,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让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第五条,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共治格局。强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号召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带头,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决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决定草案始终紧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国家机关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落实。

二是紧密结合湖北实际。决定草案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细化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湖北版”。决定立足于湖北生态地位、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围绕省委确立的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等战略目标和举措,提出建立完善具有湖北特色、务实管用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责任,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生态法治建设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系列法规,并作出了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农作物秸轩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决定,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湖北责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决定草案重点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治责任、加强法治保障、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等方面,不再作系统全面的动员号召和部署安排,确保相互衔接、一以贯之。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