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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1 07:2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3曰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履行人大工作职能的需要

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确保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既是省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的重要经验,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同志,根据省委要求,结合研究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批示:“扫黑除恶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人大要积极跟进,请内司委研究并提出意见。”省人大内司委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及时与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了常委会制定决定和分阶段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得到常委会主任会议肯定。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要点,将制定决定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

(二)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的需要

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动摇党的执政基础。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我省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成功办理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践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新要求,顺应了民心民意。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黑涉恶问题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点,扫黑除恶工作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的问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此,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综合施策。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转变为国家意志,有利于组织和动员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切实承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职责;有利于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的制定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一是组建工作专班,研究确定了拟订决定的指导思想、原则、框架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将决定征求意见稿及修改稿分别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各专(工)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两次印发省监察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单位征求意见,并赴黄石、鄂州等地专项调研听取意见。三是认真调研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先后赴广东省、河北省考察调研;6月28日,常委会副主任刘晓鸣同志率队专程赴京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汇报。全国扫黑办、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领导同志认为,决定草案政治站位高,内容全面,程序合法,表示支持、赞同,同时提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工作专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多次修改,八易其稿。6月26日,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议案。7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形成提交省委的送审稿。7月5日,省委同意按照法定程序提请7月底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分序言、主体、结束语三部分。主体部分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 坚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志和决心。决定草案在总结我省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分析扫黑除恶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基础上提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确保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二) 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决定草案要求,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尊崇宪法法律,坚持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加强督导和监督问责,并明确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三)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决定草案提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深入发动人民群众,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线索,提高深度打击的能力和水平;以扫黑除恶为牵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赌博、吸毒、传销、拐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探索和完善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对全体村(居)民开展安全度、满意度调查测评。

(四)从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决定草案在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严格基层换届候选人资格审查,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以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