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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9 06:4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满三年,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201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厅赴荆州进行了调研。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7月9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条例》自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培训,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实施规范管理,从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规范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加强资产处置的规范管理,强化资产收益征管手段,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政府资产报告试点等工作,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加强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调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法规制度有效执行。对规范资产管理,推进依法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条例》对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建立等主要方面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委员会同意将这个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合调研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规定,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今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项前期工作。

二、 鉴于《条例》是全国首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属探索性内容、创设性规定,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建议将修订《条例》纳入2019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三、 进一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鉴于目前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经营管理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尚未完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核算范畴,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夯实国有资产管理会计基础。

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建立省直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和国有资产数据库,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完整的政府资产登记核算信息系统,精准统计经营管理资产的新增、使用、处置、存量。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