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9: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 年 9 月 30 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规工作室赴片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片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片区管理机构、市场主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省内外高校学者、专家等对草案二审稿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制度设计的廉洁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征求商务部对草案二审稿的意见。8月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规工作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9月初,再次征求省委法规室、自贸试验区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及片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对草案二审修改稿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有的委员、部门、地方提出,省人民政府及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均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贸试验区片区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统筹协调本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的委员、地方提出,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作为,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创新工作。有的委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贸试验区与国家级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之间的协同发展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政策互惠、资源共享和相互促进。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要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复制推广。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二、关于推进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要完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有的委员、部门提出,要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扩大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的适用范围。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建立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质量监管。有的委员提出,要深化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创新发展模式。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力度,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自贸试验区优化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清理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的公平竞争管理体系。二是探索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拓展至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将服务贸易的支付结算、资质登记、出口退税、自然人移动等纳入单一窗口管理。三是加强商品归类和原产地预裁定等工作,探索境外货物通关部分事项由入关审查转为后续稽查,提高国际贸易通关效率。四是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五是探索完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放宽或者逐步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六是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入围网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支持开展保税备货、境内交付模式的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有的委员、部门提出,要发挥版权在对外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鼓励企业对外版权输出。有的委员提出,要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境外建立孵化基地、产业园和创新平台等。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自贸试验区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在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同时,也要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培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自贸试验区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企业申请境外专利、商标注册及版权输出,对在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及版权登记作品给予一定奖励。二是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管理办法,为人才签证、停居留、执业、创新创业、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提供便利。三是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境外建立孵化基地、产业园和创新平台等。(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四、关于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对外开放新高地的优势作用,吸引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在园内建设专属物流园。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要加强与沿海沿江港口的合作,提升江海联运服务效能。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口岸间的互联互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支持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完善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集疏运体系和保税物流网络。二是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港口、“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增强江海联运服务功能。三是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推进自贸试验区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口岸互联互通,探索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打造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国际贸易大通道。(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的委员、部门提出,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向片区管理机构下放相关权限时,应当推动关联、相近类别的审批事项全链条下放。有的委员提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审批服务工作模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整合优化网上办事系统及业务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地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自贸试验区要创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探索分类管理、同类简化等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六、关于明确各条款实施主体。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可否明确每一条款的具体实施主体。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需要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中央驻鄂有关单位等共同推进,其中大部分制度设计均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根据省委关于加强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要求,本条例通过后,法规工作室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做好任务分解,确保“一款一策”“一事一策”,做到每一个法规条款都有实施主体。据此,建议在条文中不作具体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本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2019年1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