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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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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在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后增加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删去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公共媒体”修改为“媒体”;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中“住宿、娱乐”修改为“住宿、餐饮、娱乐”。
三、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三)与源头分类要求相互配套。”
四、删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清运服务区域生活垃圾的,或者未运输至规定场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说明将批复襄阳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