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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 年 9 月 28 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汉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夯实我省社会信用基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在实施一周年之际,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列入今年的监督工作计划。5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建鸣为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旨在通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做好这次检查,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的执法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重点。5月至6月,委托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报告。6月,检查组赴武汉市、黄石市、黄冈市进行检查,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实地检查了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商户等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情况,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7月12日,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了省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商务厅、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7个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条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基本形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个一”(抓住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一条工作主线,构建省级平台中枢—省直部门和市县信用信息汇集系统—“信用湖北”网站群—信息安全保障一个平台支撑体系,完善法规制度+组织保障+考核通报+试点示范+诚信文化建设一套推进机制)的湖北模式,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国家发改委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对我省信用立法等九个方面工作通报表扬。
(一)建立体制机制,切实保障《条例》有效贯彻实施。为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先后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初步形成了领导小组决策、信用办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具体推进、信用信息中心技术支撑的组织架构。为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分解任务清单,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考评办法,不定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抽查通报和督办,初步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年初有要点、年中有督办、年末有考核的综合推进机制。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省信用办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省信用办关于做好新失信主体修复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关于运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机制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做了进一步细化,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学习宣传,努力营造《条例》实施良好氛围。《条例》出台后,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通知》,对贯彻落实《条例》作了全面部署,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同时在湖北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对《条例》出台的背景、作用以及具体内容进行深入解读。省信用办举办《条例》专题培训班,对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市县发改局从事信用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通过编印教材、组织讲师团等方式指导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信用条例宣贯工作。各地、各部门在认真学习理解《条例》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采取举办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广告、宣传画册,以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报告讲座等通俗易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让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
(三)夯实建设基础,积极推动信息归集和共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启用,部分市县存量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率达到100%,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整合奠定了坚实基础。建成了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与46家省行业主管部门、87个市州县的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联通,实现了省市县三级统一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服务。编制了国内唯一的信用主体编码地方标准《湖北信用主体编码规范》,出台了《湖北省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制定了《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版)》和区域信用目录、行业信用目录,解决了目录事项谁来管、信用数据谁提供、异议数据谁处理等问题。逐步开通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汇集系统账号,信息报送常态化机制正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归集模式基本确立。目前,平台数据已覆盖6400万自然人、539万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息,归集10亿条信用记录,与国家信用平台共享数据量居全国第四,基本可以满足公共信用信息查询、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产品应用等服务需求。开发了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具有联合奖惩发起和参与响应、清单管理、推送红黑名单、联合奖惩落地实施、案例报送等五大功能,为国家发布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在我省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做好信息披露,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一是加强信用信息披露。在“信用湖北”及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各职能部门官网设置公示专区和信息查询通道,在行政服务中心和各职能单位设置信用服务窗口或查询点,主动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将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确保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二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武汉、宜昌、黄石、咸宁开展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创建,推进全省5个区域综合性及9个重点行业领域试点,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新型监管体制。黄石市在建立企业信用积分、诚信档案、联合惩戒、红黑榜等制度的基础上,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形成政府部门与企业信用双承诺机制,为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为项目开工建设赢得了宝贵时间,得到了李克强总理的高度肯定。三是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管理服务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四是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文件精神,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分类分级结果应用于监管执法或公共服务等日常业务,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激励或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红黑名单。五是推行守信激励机制。一方面加大守信主体的精神激励,加强示范引领。通过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评选表彰、“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示、“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创建公示等活动,选树一批“诚实守信”典型,传扬其诚信事迹,引领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加大守信主体政策扶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在行政管理、服务以及资金等方面进行支持。黄冈市国、地税联合金融机构建立“以税授信,以信换贷”的工作模式,与市12家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发了无抵押、无担保的“纳税信用贷”产品,将纳税信用与银行信贷对接,今年一季度,已有138家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放贷4338万元,切实缓解部分守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现了“企业发展、银行增效、纳税诚信”的良性互动。六是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从行业准入、担任重要职务、从事民商事行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等各方面对失信主体进行限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全省法院系统探索推出律师调查令、强制审计、悬赏执行、定制“失信彩铃”等举措,形成震慑“老赖”的高压态势,2018年上半年共发布失信名单5.32万条,对44939名“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惩戒措施。七是逐步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出台信用修复办法,对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认定机关受理申请、信用修复决定、数据处理、后续应用等程序予以规定,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八是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截至2018年6月,我省备案信用评级机构8家,其中法人机构5家,合计注册资本3200万元,备案信用评级人员108人。2017年,上述8家信用评级机构完成信用评级4388户,评级收入1866.49万元。备案企业征信机构1家,即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同时,省信用办积极引入社会机构参与信用建设,与芝麻信用、中诚信等17家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组织各地、各部门推广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行、信易批等“信用+场景”应用。
三、《条例》贯彻实施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我省贯彻实施《条例》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信用体系建设认识有待继续提高。有些地方和单位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够重视,把信用体系建设当做软指标、软任务,认为与本地、本部门中心工作和职能履行关系不大,主要领导不研究部署,分管领导不协调督导,责任部门不推动落实。少数部门工作人员对《条例》掌握不够,了解不详,不能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有些群众和法人组织对社会信用信息了解不够充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遵从度和参与率不高,通过失信得利的侥幸心理和行为仍然存在,倡导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任重道远。
(二)工作机制有待继续完善。受机构改革、地方行政编制压缩等影响,除少数省直部门和市州有专职机构外,大部分机构编制和专职工作人员没有落实到位,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跨领域、多环节、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的需要。同时,各地、各部门专业人才缺乏,对政策要求难以深入领会,对业务规定难以准确把握,不能系统、整体地谋划、指导、推动工作。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不够顺畅,工作推进缺乏统筹、合力不够。已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意见等,方向性、原则性较强,操作性、约束力较弱,地方在探索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惑,工作进展不快。
(三)信息归集和共享有待继续加强。少数县(市)的汇集系统建设、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后旧照换新照工作进展滞后。部分单位信用工作人员流动频繁、交接不顺、业务不熟等问题突出,信用数据导入不及时、归集不全面。部分地方及部门提供的数据事项覆盖率低,库表结构管理不规范等,致使信息数据质量不高,清洗比对困难,可共享信息数据量少。多部门部署的信息系统导致信息多头上报现象还普遍存在,且数据格式要求不一,同一企业法人的信用信息在不同系统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推广运用。信息共享壁垒还未彻底打破,部分部门未将全部信用信息归集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人民银行的金融数据受体制机制的限制,无法与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共享。
(四)信息应用有待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应用率不高。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还未实现行业部门全覆盖,部分地方和部门未按《条例》规定在履职过程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不够。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规范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开展认定工作,部分单位在认定企业“黑名单”问题上顾虑多,既怕认定不准引起争议和麻烦,又担心认定企业信用修复难,影响企业发展,对严重失信行为不愿曝光,推送黑名单不积极。联合惩戒的制度机制尚未有效落实。对诚信典型的激励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大多局限在本系统范围内,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联动不够,没有在全社会形成联合奖惩的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联合惩戒力度不大。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失信修复宣传不够,部分失信主体对失信后果认识不到位,信用修复不积极,少数失信主体已经修复信用记录的没有及时按汇集途径从“黑名单”系统中撤销。
(五)信用服务市场有待继续拓展。目前,我省信用服务机构不多,且规模普遍较小,所能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品种单一、数量较少,社会对信用产品的认可度不高。政府对信用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既缺乏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又缺少鼓励使用信用产品的措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机构履行职责还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与尚未取得备案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存在法律风险和数据安全隐患。
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要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完善平台建设为基础,以健全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为保障,以深化信息应用为重点,加快信用市场培育发展,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代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信用工作意识。要加大《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既要围绕我省诚信建设整体情况大力宣传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用更多鲜活具体的典型事例、各行各业的经验成效反映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变化,又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曝光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失信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着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诚实守信理念逐步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信息归集、信息披露、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奖惩、信用承诺、信息应用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增强工作的规范性。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机遇,落实信用机构编制,优化调整人员力量,加大信用人才的培养力度,造就一支专业化的信用建设服务队伍。健全日常联络机制,积极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联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部门合力,协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分工和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目标、推进方式和具体举措,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推进,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继续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在加大检查通报和督办的频次、力度的同时,将社会信用信息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推进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落地。
(三)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和共享。加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转换工作力度,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信用记录的唯一标识。继续做好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加快推进各县市区信用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继续健全企业、金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目录常态化更新机制,完善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目录。落实信用信息采集人员,统一信用信息归集路径,严格信用信息归集的时限,规范信用信息格式标准,提高信用数据覆盖面,有效提升信用数据质量。研究制定解决各类信用信息数据系统之间横向互联互通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及与人行金融信用信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其他服务系统的信息共享。
(四)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信用信息利用效益。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窗口设立工作,不断优化信用门户网站查询服务功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抓好政府机构失信、涉金融领域失信、电子商务领域失信和企业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条例》关于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人事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规定,发挥好政府及相关部门使用信用信息的带头示范效应。坚持以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好国务院“一网通办”各项衔接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严格执行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移出机制、应用奖惩等规定,在确保权威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基础支撑。继续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积极应用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开展联合惩戒专项活动,加强对重点领域的联合奖惩,推动国家出台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在我省落实落地。抓好信用修复工作,坚决守住信息安全底线,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多元规范化发展。研究落实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培育一批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开放公共信用信息资格审查制度,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发展,支持信用服务业与金融等服务业协同发展,支持信用服务产品创新研发,形成信用产业集聚效益。推进《条例》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互衔接,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的具体类型和相应的监管主体,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严厉打击信用服务市场乱象。支持信用服务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信用服务业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增强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