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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省安监局《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7: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9月1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任会议: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9月5日,省安监局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了《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9月10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对报告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条例实施一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条例宣传力度,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安全生产局面总体稳定向好,法规实施取得了较好成效。报告反映的情况比较全面客观,赞同该报告,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标条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科技研究和科学预判,破解安全生产难题,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围绕条例贯彻实施,紧扣法规条文,加快制定和修订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配套制度和行业标准,建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解决标准缺失和“打架”的问题。

三、要全面落实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和第四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履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权责,理顺关系,形成合力,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

四、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防控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监督机制,明确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建议省安监局每年结合安全生产巡查同时,部署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专项行动。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