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2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8-16 03: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月1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省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带领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围绕第一要务,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

我们坚持“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主线,努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

主动服务三大攻坚战。在助力防范风险方面,重点惩治非法集资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起诉932人,涉案总金额过百亿元;在办案中尽可能挽回群众损失,降低和防止涉稳等方面的次生风险。在助力污染防治方面,以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为重点,深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工作,主动监督、铁面司法,强化对偷排废水废气、盗伐滥伐林木等问题的打击整治,起诉相关犯罪1468人;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督促治理被污染的水域6.3万亩、土壤198亩、河道岸线96公里、清除垃圾和固体废物42万吨,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案件使22万吨长江岸线固体废物得以清除。在助力精准脱贫方面,办理涉农违法犯罪案件1930件,依托检察职能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1.1亿元;把检察司法救助金向困难群众倾斜,救助贫困户249户,防止和减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积极开展定点扶贫工作,检察机关对口扶贫的村已有78个出列。

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修改出台新“鄂检十条”,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依法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2045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七条界限”,坚决纠正涉企错案,保护企业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依政策妥善处理涉及融资、降本减负的案件以及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帮助纾困解难,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进。规范涉企司法行为,坚持“三个慎重”,依法不批捕或建议解除羁押477人次,尽量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积极服务创新强省建设。制定服务创新发展“九条意见”,全省130个检察院统一开展专项工作,广泛走访科技、教育等部门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服务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依法从严办理侵害创新创业主体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2948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者涉嫌犯罪但有从宽情节的创新创业人员,依法监督撤案、建议解除羁押、不批捕、不起诉707人次,切实保护创新者、支持创业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

二、着力维护稳定,推进平安湖北建设

我们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保安全护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共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7779人,起诉52633人,出庭指控38554件,同比分别上升13.2%、7.3%、4.9%。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积极参与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坚决打击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暴力恐怖、“法轮功”等犯罪。起诉涉枪涉爆、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2352人,依法批捕起诉了“8•11”涉爆专案、唐冲驾车冲撞人群案等重大案件。严厉打击故意杀人、制毒贩毒、盗抢拐骗等严重暴力及易发多发犯罪,起诉23767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制售假药劣药等骗“血汗钱”、赚“黑心钱”的犯罪分子,起诉830人,孝感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涉案金额5.6亿元的“10•9”特大网络诈骗案。

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办理涉黑犯罪案件“十条措施”,全省检察机关整体联动、各项检察职能集中发力,对横行乡里、欺行霸市等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共批捕4602人(其中涉黑犯罪662人),起诉2532人(其中涉黑犯罪655人),成功办理全国首例房产中介涉黑案等典型案件。注重深挖彻查,加强对“软暴力”等隐蔽型黑恶势力犯罪的精准识别和打击,监督立案144人,追捕1067人,追诉218人,防止“漏网之鱼”,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从一起普通寻衅滋事案件中,深挖出“建国以来长江流域第一起‘成气候’的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注重破除“关系网”、打掉“保护伞”,发现并移送相关线索252件。在严厉打击的同时,坚持罪刑法定等原则,既不降格处理,也不拔高凑数。针对犯罪特点、成因,提出加强管理、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160件,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认为湖北检察机关站位高、动作快、成果多。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涉检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接访,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27173件。严惩职业“医闹”、非法上访等违法犯罪行为,兴山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非法进京上访近10年、索要财物的案件,引导社会理性维权。严厉打击侵害妇女、老年人权益的犯罪,依法批捕起诉两起主要针对老年人、案值过亿元的重大非法集资案。高度重视涉军案件办理,依法维护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校园安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治理和解决。

三、牢记为民宗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法治新需要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检察职能助推法治湖北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办理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各环节监督案件65187件。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大引导侦查、审前过滤、诉讼监督力度,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909件、撤案1071件,排除非法证据2720份,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5587人、不起诉759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01件,筑牢冤假错案的“检察防线”。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对2144名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将543名被判处实刑但未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督收监执行。监督7.04亿元财产刑执行到位。开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检察,监督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2385件。推进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在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介绍了经验。

维护民事和行政司法公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调解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70件。对认为裁判正确的1162件案件决定不予抗诉,并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和解等途径,最大限度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监督纠正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情形749件。强化对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领域打“假官司”问题的监督,办理虚假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2件,从中发现并移送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线索18件。依法办理了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立城公司与佳营公司商品房销售虚假诉讼监督案。

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共赢多赢理念引领这项工作,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度重视,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配合下,唱响了依法行政、维护公益的“大合唱”。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453件,黄石磁湖风景区违建案入选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94.7%的案件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之后,有关行政机关都依法履职到位。向法院起诉209件,目前已判决105件。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损毁的林地、耕地等2870亩,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被套取的国家补贴、社保等资金5.99亿元。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相关案件1702件,督促查处在售有毒有害食品16吨。针对外卖平台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6476户网络餐饮商家进行了查处和整治。

继续参与反腐败斗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转隶之后,检察机关主要立足拘留、逮捕、起诉等职能惩治职务犯罪,为湖北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贡献了检察力量。加强与监察机关沟通,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健全办案衔接、有关线索双向移送和反馈等机制。组建职务犯罪检察机构,共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415件;对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目前已决定拘留169人、逮捕345人、起诉248人,出庭支持公诉了李红云、李忠、谢宗孝、汪治怀等重大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456件。

用法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从严从快惩治虐待、拐卖、性侵儿童等犯罪,办理相关案件813件,依法抗诉的骆某网络猥亵儿童案和办理的高某强奸案入选最高检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对144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不批捕503人、不起诉193人、附条件不起诉338人。与共青团、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公益组织合作,对受害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广泛开展心理辅导、观护帮教和困难扶助,帮助孩子们走出阴影、健康成长,去年有30人考上了大学。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已覆盖全省88%的中小学和574万名学生,参与录制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守护明天”在央视播出,社会反响强烈。

加强检察便民服务。统一改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网站、电话、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为群众提供控告申诉、诉讼指引、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检察服务,建设律师接待室、阅卷室,全面推行电子卷宗、辩护与代理预约等制度,累计提供服务3.8万余人次。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接待来访群众3372人次。依托全省408个乡镇检察室和社区检察服务站,近距离提供各种法治惠民服务。

四、深化司法改革,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我们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对改革开放40周年的最好纪念,着力推动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配合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强化人员编制、员额配置、财物管理等政策保障。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做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完善内部监督、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等制度,明确规定业绩考核不合格等12种情形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进一步形成。入额院领导既“挂帅”、又“出征”,办案数占案件总量的9.6%,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全面落实。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原则和检察职能变化,以专业化为方向,以“捕诉一体”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武汉试点的基础上,根据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从去年10月底开始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14789件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81.3%,既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又减少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办案过程中,我们积极应对任务加重、责任加大的形势,依法做好权利义务告知、听取意见、社会调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釆纳率为90.5%,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进一步丰富,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凸显。在“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办案流程和文书,对45%的轻罪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案全程大幅提速。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开展办案流程监控,从过去6年办理的案件中随机抽取38330件进行质量评查,将评查结果纳入办案人员业绩考核。加强对不起诉等重点案件的备案审查,防止违规滥权。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强化检察建议精准适用,检察监督质量和刚性进一步提升。

加快智慧检务步伐。开工建设检察科技信息综合工程,全面部署、分步实施52个检察信息化项目。开展“智慧公诉”试点,探索实行远程提审和出庭、智能辅助阅卷和生成法律文书,提升办案质效。建设信访接待智能化系统,更高效地服务群众。与省法院、省司法厅共同建成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网上办理平台。

五、突出严管厚爱,持续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我们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不断提高新时代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加强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广泛开展政治轮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举办庆祝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系列活动,1000余名从事检察工作满30年的在职干警获得最高检颁发的检察荣誉章;弘扬忠诚惟民、崇法守正、求实致新的“鄂检精神”,积极营造正气充盈的检察生态。

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全员教育培训,加大案例式、网络化教学以及与公安、法院联合培训、研讨力度,省检察院直接培训5283人次。开展全领域岗位练兵、多层次业务竞赛,在“练兵备战”中培养了一批全省业务尖子,新增全国检察“业务标兵”“业务能手”6名。深化检校共建,新增硕士、博士65名。用好检察业务交流平台“检答网”,借力专家咨询委员会“智库”作用,促进干警专业能力不断精进。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压紧压实“两个责任”,通过检务督察、专项治理等方式,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对系统内8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了巡视;省检察院党组自觉接受最高检党组巡视,全面彻底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编发10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警醒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37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完善领导联系基层、结对帮扶等制度,推动编制资源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检察院倾斜,为基层招录人员240人,将85%的新增财力和80%的培训资源投入基层,不断夯实发展根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检务保障效能进一步提升。

六、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我们始终牢记检察权属于人民,在工作中紧紧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面梳理去年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归纳为15大类,有针对性地改进检察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半年工作情况,认真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省检察院办结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和各类交办事项49件,满意率达100%,被评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坚持发送“检察手机报”、赠阅《联络专刊》、用好微信联络群,全省共邀请代表和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4645人次。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中选聘37名特约检察员,进一步畅通接受民主监督的渠道。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接受监督评议案件538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接受当事人及律师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8.6万余条,重要案件信息7483条、同比增长19.9%;探索不起诉、申诉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告;邀请5833名社会各界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扫黑除恶、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等专题新闻发布会,以更加主动、坦诚的姿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检察宣传工作,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同向发力,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稿(播发)31025篇,“鄂检网阵”传播力进一步提升,两件作品分别获得全国检察新媒体创意大赛金奖和“中国检察好故事”十佳作品奖。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过程中,就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扫黑除恶、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基层检察院建设等工作15次在全国检察系统交流经验,共有170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其中,20个集体和个人被授予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奖章),14个集体和个人被评为全省政法队伍先进单位(个人),当阳市检察院、乔富粤同志等13个集体和个人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官和一等功。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面对检察职能调整、多重改革叠加的复杂形势,我们是在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取得的以上成绩!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当前,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产品”供给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需要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是检察业务工作不平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滞后,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有待优化;三是司法改革需要在巩固和深化上下功夫,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不够;四是队伍专业化建设还需加强,适应新业务、新模式的能力需要提升,少数基层检察院招人难、留人难问题仍未解决;五是全面从严治检还有薄弱环节,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仍有发生,个别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教训深刻。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努力改进。

各位代表,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省委和最高检的一系列新部署,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努力答好新时代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答卷。

一是更加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战略,围绕三大攻坚战、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等重点任务,优化、强化检察措施,持续开展服务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专项工作,认真落实新“鄂检十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护航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更大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恐爆枪、黄赌毒、盗抢骗等刑事犯罪,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安全。进一步做好检察建议、法治宣传等工作,促进社会治理。

三是更进一步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平衡充分全面发展。认真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做优刑事检察,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依法履行对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做强民事、行政检察,提升监督质效和影响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全面依法治省大局中发挥好主力军作用。

四是更深层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好内设机构改革,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推进监狱巡回检察等改革试点,加大科技强检力度,把改革之路坚定地走下去。

五是更严更实抓好检察队伍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狠抓队伍专业化和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突出抓好对检察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今年新的征程上,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检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人民的希望变成我们的行动,努力为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

附件1

有关用语及案例说明

〔1〕新“鄂检十条"(见报告第2页第9行)。2018年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检察院对2016年制定的“鄂检十条"进行了修改,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新“鄂检十条”),蒋超良书记、王晓东省长批示肯定。新“鄂检十条”根据检察职能调整,结合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且对相关法律政策界限和办案方式方法进行了细化、实化。

〔2〕“七条界限"(见报告第2页第12行)。指新“鄂检十条”中关于办理民营企业案件应准确把握的法律政策界限:一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二是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三是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四是严格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五是严格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六是严格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七是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3〕“三个慎重”(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8行)。指新“鄂检十条”中关于办理民营企业案件应注意的方式方法:一是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二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三是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

〔4〕服务创新发展“九条意见"(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6行)。指2018年3月,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蒋超良书记、王晓东省长批示肯定。“九条意见"主要内容为:一是着力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二是着力营造支持企业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三是着力保障和促进新动能持续快速成长;四是着力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升级;五是着力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六是着力服务和保障创新产业聚集区建设;七是着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八是着力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九是着力畅通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检察“绿色通道"。

〔5〕"8•11”涉爆专案(见报告第3页第9行)。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王如民、武根军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另外13名人员,先后在河南鹤壁、山西左云、湖北竹溪、竹山等地制造、买卖炸药1.8吨、电雷管18万余发,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公安部将其作为“8•11专案”挂牌督办,并列入“2018年全国打击涉枪涉爆十大案件"。案件发生后,十堰检察机关依法对上述15人中的14人批准逮捕(另有1人因病取保候审),并就爆炸物的性质和数量认定、罪名的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侦查取证。2018年9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6〕唐冲驾车冲撞人群案(见报告第3页第9行)。2018年4月30日晚,唐冲因家庭矛盾,驾驶小轿车在京山城区繁华路段高速穿行,恶意冲撞群众,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中包括一名为保护群众不幸牺牲的交警。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新闻联播、人民网、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荆门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从快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12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唐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后,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7〕“10•9”特大网络诈骗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9行)。2016年,符特、李明以其实际控制的易得电子商务公司和华越通投资公司名义,通过某商品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指使张涛等24人通过鼓动客户加仓及频繁操作进行虚假的天然气投资,故意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并产生大量手续费。该案涉及4449名投资者,其中4280人亏损,涉案金额5.6亿元。孝感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上述26名人员批捕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8〕“法律六进”:(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9行)指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9〕监狱巡回检察试点(见报告第5页第8行)。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主要方式是在监狱设立派驻检察室。为进一步强化监狱检察监督力度和实效,最高检决定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在湖北等8个省进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湖北省委对这项改革试点高度重视,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推进,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在派驻检察的基础上,一方面,由监狱所在地检察院设立日常巡回检察室(人员定期调整、轮换),对本地监狱进行日常巡回检察;另一方面,由省检察院组织全省范围内的异地交叉巡回检察和专项检察,提升监督针对性、实效性,得到最高检肯定。

〔10〕立城公司与佳营公司商品房销售虚假诉讼监督案(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6行)。立城公司法人代表成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为达到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遂与佳营公司(成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合谋,签订虚假《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佳营公司按照成某某授意,以此合同为依据,并提供已向立城公司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虚假证据,于2010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立城公司与佳营公司达成虚假调解协议,由立城公司双倍返还佳营公司定金。通过该虚假诉讼,立城公司转移资产2950万元。检察机关发现该案虚假诉讼线索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抗诉,法院已于2018年11月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

〔11〕骆某网络猥亵儿童案(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3行)。骆某通过QQ聊天,威胁、恐吓女童小羽(化名),迫使其自拍裸照发送给骆某观看。骆某还以公布裸照相威胁,意欲与其见面进一步实施猥亵行为,后因被害人报案,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骆某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未遂)从轻对骆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未遂的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认定骆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该案对非直接接触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被最高检评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且入选了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12〕高某强奸案(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2行)。高某长期殴打、辱骂妻子张某,致使张某离家出走。后高某多次强奸女儿高某甲、高某乙,导致高某甲堕胎后离家出走,高某乙吞服农药自杀未遂。检察机关以高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发后,张某将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与张某之子)带至外省,二人面临无学可上和心理问题突出的困境。检察机关获悉后,为高某乙申请司法救助6万元,为张某申请了低保救助。同时,省检察院委托外地检察机关对高某乙、高某丙开展异地救助保护。两地检察机关联合社工团队,对张某进行亲职教育,对高某乙、高某丙开展心理救助,联系学校让两人重回校园接受教育,并申请减免部分学费。目前高某乙、高某丙学习、生活状态良好,逐步走出心理阴霾,重拾对生活的信心。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3〕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吿第7页第2行)。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给予6至12个月的考验期。根据考验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一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

〔14〕捕诉一体(见报告第8页第4行)。指根据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刑事案件批捕和起诉由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检察官分开办理、“流水作业"的模式,实行一类案件由一个部门或一个办案组负责,一件案件由一个办案组或一个检察官一办到底,统一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责。这个变化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调整,主要目的是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8页第5行)。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项制度有利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有利于依法及时惩治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效率,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釆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16〕 检答网(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3行)。2018年4月,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湖北视察调研期间,湖北的检察官建议最高检建立一个检察机关内部业务交流平台,帮助解答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2018年10月,最高检面向全国检察机关开通检答网,主要功能是对检察人员在办案、学习和研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解答。同时,检答网具备海量的法律、法规、案例等数据资源。对于检察人员在检答网上提出的问题,由省级以上检察院组建专家组负责回答。

〔17〕“鄂检网阵”(见报告第11页第10行)。指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手机报,以及全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构成的新媒体平台体系。

〔18〕检察机关对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见报吿第13页第3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情形有: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二是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另外,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附件2

湖北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任洪卓等17人“黑中介”案——全国首例房产中介涉黑案

2015年至2017年,以任洪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成立安逸之家(武汉)房地产租赁公司、武汉鸿润德房产经纪公司,打着房产中介的幌子,以家庭为基础、以同乡为纽带,采取网上诱骗揽客、擅自分隔出租、强迫客户交易、诱导客户网贷、恶意侵占资金、改头换面经营等违法犯罪手段敛财逾千万元,对武昌区中南路、梅苑片区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滋扰,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对任洪卓等17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2018年8月10日,任洪卓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16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房产中介涉黑犯罪案件,被央视等媒体报道。

案例二   刘洋、黄华宇等16人非法垄断釆砂案——建国以来长江流域第一起“成气候”的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

2015年至2016年,刘洋、黄华宇等16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州长江大桥段长江水域非法釆砂形成垄断,共敲诈勒索2300余船次,聚敛钱财170余万元,给长江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最初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建议将侦查方向转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成功将一件普通的寻衅滋事案深挖至16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洋、黄华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14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部评价该案为“建国以来长江流域第一起'成气候'的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件”。

案例三   严鹏辉、王海燕等9人农村宗族势力涉黑案

1993年以来,严鹏辉、王海燕等9人利用农村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在孝感市高新区开发建设期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揽工程、强占土地、插手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村“两委”换届选举活动中多次扰乱选举会场、威胁选民、毁坏票箱,干扰破坏正常选举,引发群众多次联名上访,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2018年8月29日,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严鹏辉等9人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2月13日,严鹏辉、王海燕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该案属于利用农村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涉黑犯罪案件,央视予以报道。

案例四   阮建国、余益功等23人垄断猪肉市场案

2010年11月以来,阮建国、余益功等23人为垄断咸宁市温泉、咸安城区集贸市场猪肉供应,借助公司运营的形式,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纵容,在猪肉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打砸运肉车辆、伤害猪肉经营人员、安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非法稽查活动,使猪肉经营户人人自危,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咸宁市成安区检察院在引导侦查过程中,注重深挖“保护伞”,2名公职人员被移送查处。2018年9月15日,成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单位行贿罪,依法对阮建国、余益功等23人提起公诉。阮建国、余益功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上诉后,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案例五   乔曙光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09年以来,以乔曙光为首的黑恶团伙,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大冶市陈贵镇等地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大冶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和各成员地位作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26名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18人并追诉漏犯1人,同时依法认定其中8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公安机关以其他罪名分案处理。2018年9月11日,乔曙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附件3

湖北检察机关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依法引导侦查从严批捕起诉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企业核心创新成果

张某某为非法获取湖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嘧啶胺(英文简称ADMP)生产工艺,伪造身份学历,改名换姓应聘潜入汇达公司,利用工作便利掌握ADMP生产工艺后辞职,并将窃取的生产工艺用于其所在公司ADMP产品生产并出售,给汇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该案发生后,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针对商业秘密认定难点组织专家鉴定咨询,并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主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有力保护了企业核心创新成果,维护了创新企业合法利益。

案例二   潜江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侵犯驰名商标权案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2016年至2018年,蒋彪等12人在武汉、鄂州等地存储欲销售的假冒“白云边"等酒类注册商标标识112万余件,销售上述假冒商标标识3.5万件,并被查获灌装的“白云边”“茅台"等品牌假酒1200余瓶。潜江市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蒋彪等12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犯罪行为,保护企业良好声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三   老河口市检察院依法从严批捕一起会计从业人员出具证明文件失实案 保障国家技改补贴资金安全

2016年7月,襄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指派郭某某负责对该市2015年符合国家技改政策的相关企业申报财政补贴情况进行审计。工作中,郭某某未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银行流水等进行实际审计,就出具了重大失实的审计结论,导致国家技改补贴资金被骗182万元。案发后,老河口市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国家技改政策实施的犯罪行为,为国家技改补贴资金落到实处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四  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 严厉惩治侵害新技术投资主体权益的犯罪

2011年11月,张某某冒充中国科学院博士,虚构其拥有成熟的微藻DHA生产技术和工艺,与咸宁市某工贸公司签订《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用于生产微藻DHA食品添加剂,张某某以自有知识产权入股,工贸公司支付张某某300万元技术研发费。在收到工贸公司前期支付的50万元研发费后,张某某以伪造试验记录、购买其他公司相关产品用于送检等手段,骗取生产许可证,但最终因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离开生物科技公司,造成生物科技公司和工贸公司重大投资损失。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列出详细补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8年11月,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严惩诈骗创新投资主体的犯罪行为,通过对伪创新的打击来实现对真创新的保护和支持。

案例五   京山市检察院准确把握法律界限 依法对一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12月,京山市公安局以某机械公司生产部负责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移送京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该案涉及新型专利,京山市检察院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技术文献、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反复就案件定性、爆炸物界定、主观恶性等问题进行探讨。经审查认为,二氧化碳气体爆破技术系我国尚在研究和完善的新型技术,涉案活化器定性为“爆炸物”的依据不足,张某某主观上亦无“非法制造、销售”的故意,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爆炸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界限,依法维护了创新企业合法权益。

附件4

湖北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巴东县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发展的恶势力团伙犯罪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谭兵波以讨要非法高利债务为由,纠集黄金勇等4人多次到某民营企业采取封堵厂区大门、强占办公室、威胁辱骂公司员工、在厂区养恶犬、打砸企业设施等方式实施暴力讨债,累计滞留公司长达75天,致使该公司生产经营陷于停滞。公安机关在协调处理过程中,谭兵波对公安民警进行辱骂威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巴东县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该案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最终,谭兵波等5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依法从严惩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恶势力犯罪,同时结合办案对受害企业主动进行回访,建立检察官联络机制,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二   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企业内部人员挪用资金案 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黎某在担任某鼓风机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负责联系业务、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收到的公司货款294万余元私自截留,用于个人使用。该案发生后,广水市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损失挽回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及时依法批捕起诉。最终,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履职,从严从快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切实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三   崇阳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

2017年6月,孙某某等3人以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崇阳某科技公司价值66万元的钒氮,随后销赃给张某某,并将所获赃款挥霍一空。2018年3月,崇阳县检察院派员走访高新产业园区时,该公司反映孙某某等3人已被抓获,但经济损失却未追回,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崇阳县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调查,迅速查明张某某在明知该钒氮为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予以购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崇阳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成功将张某某追捕到案,并督促其全额退赔所得赃款。本案中,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坐堂办案"工作方式,主动上门走访企业听取法律诉求,从中发现监督线索,依法及时开展监督,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四   薪春县检察院依法开展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监督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8年,湖北某置业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先后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该法院诉前、诉中财产保全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该公司银行账户被超标的冻结,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该公司向薪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后,薪春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银行存款依法解除冻结措施,同时建议县法院完善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办案衔接机制。县法院釆纳该检察建议,及时将超标的冻结的公司资金予以解冻,同时完善了相关衔接机制。本案中,薪春县检察院通过依法监督,帮助企业将超标的冻结的银行存款解冻,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缓解了企业资金困难。同时通过检察建议,促进完善了法院办案机制,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案例五   大冶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强迫交易案 为企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7年7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一一大冶市龙凤山庄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刘仁八镇建设体验乐园服务区。邹宏山等3人为获得服务区填土平整工程,在未经龙凤集团和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拖土进入服务区造成“已平整土地”的事实来强行承接该工程。在遭到拒绝后,邹宏山等人釆取威胁司机、用汽车堵路等方式阻止运输车辆进入工地施工。承接方为避免工程延期,无奈同意支付邹宏山等人2万元。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大冶市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邹宏山等3人批捕起诉,并通过公开审查进行释法说理,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最终,邹宏山等3人分别被判处七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附件5

湖北检察机关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磁湖风景区违法建设、违法投肥养鱼公益诉讼案 促进破解行政执法难题

黄石磁湖风景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4年起,黄石市居民张某在磁湖岸边修建违章建筑,并违法投肥养鱼,严重破坏磁湖风景区整体规划,对磁湖水质造成污染。由于该违法行为监管涉及国土、规划、水利水产、园林、城管5家行政机关,且各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不清、多头难管,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处理。受相关行政机关邀请,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介入,分别向5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5家行政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违法建筑和投肥养鱼设施全部被依法拆除。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工作,打破持续14年之久的“五龙治水"僵局,消除了磁湖生态环境问题的沉疴顽疾。该案入选了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依法办理—起违法堆放矿渣破坏长江岸线环境公益诉讼案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2008年至2015年,武汉某公司将约5万吨矿渣直接堆存在青山区长江武惠堤区域,占地60余亩,严重影响长江干线河道管理秩序,破坏岸线环境。2018年5月,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向区环保局、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青山区环保局、水务局收到建议后,迅速督促该公司清除了堆放的矿渣;同时对临近岸线区域开展专项整顿,累计发现19个堆放现场,共督促有关公司清除固体废物22万余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不仅清除涉案公司的矿渣,还有效整治随意倾倒固体废物的突出问题,维护了长江干线河道管理秩序,保护了岸线环境。

案例三   嘉鱼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生活污水直排三湖连江水库公益诉讼案 有效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三湖连江水库是湖北省境内最大的平原水库之一,以白湖、梅懈湖、金虾湖三湖连通,并汇入长江而得名。嘉鱼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大量生活污水经过某废弃雨水管道直排至三湖连江水库,对水库造成污染。2018年4月,嘉鱼县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处理。县水务局迅速对排污口进行封堵,安排专人管理、巡查,并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县政府投入5千余万元建设三湖连江水库生态截污工程。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务部门依法封堵排污口,并推动水库截污工程建设,保护了水库生态环境和长江水质。

案例四  天门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垃圾填埋场污染公益诉讼案 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2005年至2016年,天门市拖市镇政府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5.1亩农用地建垃圾填埋场。该垃圾填埋场未按照规范建设防渗工程等污染防治设施,渗滤液中含有重金属、磷等污染物。天门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天门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天门市检察院随后对全市乡镇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进行摸排,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全面整治乡镇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的建议,得到高度重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全市乡镇27个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堆放点进行了专项重点整治,恢复土地近8.5万平方米。

案例五  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私建别墅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打好生态司法保护“组合拳"

2007年,魏某某租赁随州市曾都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桑园山开展养殖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毁坏桑园山生态公益林修建四套四合院型别墅,并将其中三套销售牟利。2015至2016年,魏某某又同意他人在桑园山毁林修建别墅达12处。经勘查和评估,上述违规建筑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34.07亩,恢复原状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需163.5万元。为维护社会公益,确保被毁生态环境得以修复,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请求判令魏某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恢复原状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