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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9年5月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后,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5月法规已施行一年。根据《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规定,条例实施机关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19年5月6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实施一年来,省住建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在制订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提升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影响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清况总体良好,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指出在当前工作中还存在风景名胜区机构设置不到位、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滞后、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设施不完善、风景名胜区内的特许经营缺乏有序管理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 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法律实施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创新宣传形式,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等新媒体进行宣传,加大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
二、 尽快制定科学合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根据《条例》相关规定,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目前,我省部分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普遍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政府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专题研究,加强指导,督促相却方政府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三、 完善监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要细化其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地方政府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提高风景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解决多头执法、碎片化管理问题。要配套完善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有效测算和监控风景名胜区游客容量。对参与风景名胜区建设营运企业,要严格监管,要坚持保护优先,坚决杜绝盲目开发。进一步拓宽公够与渠道,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原贯彻实施的责任单位进行了调整,由省住建厅变更为省林业局。鉴于国家层面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发生变更,风景名胜区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管理模式发生变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相关要求也面临调整,建议待中央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要求明确后,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