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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一年来,省住建厅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各项工作,加大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推动我省风景名胜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制化水平,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情况总体良好。现将一年来的《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培训,着力营造普法氛围
在《湖北日报》整版刊发《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做了全面解读,省住建厅李昌海厅长发表了关于抓好贯彻落实的署名文章。组织编印了《条例》单行本1000本,分别送发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省直部门和基层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提请省司法厅将《条例》学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内容,推动贯彻落实。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作用,利用湖北人大网、长江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广泛深入普及条例内容。2018年8月15日至16日,省住建厅在武汉举办了《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共108人参加了培训。特邀省政府法制办、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市规划院等专家教授,分别就《条例》宣贯解读、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与成果解读、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技术应用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工作要点等内容进行了专题讲座;荆门市住建委、宜昌长江三峡景区等7家单位做了交流发言。
(二)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推进《条例》依法实施
加大风景名胜区保障力度,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条例》要求,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管理机制建设,督促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统一管理。开展全省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的前期工作,与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省风景园林学会研究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相关标准。结合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督促各地确定风景名胜区及核心景区矢量边界,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界桩徽志。开展风景名胜区补偿办法的前期研究工作,积极与住建部对接,了解相关政策。研究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相关政策,按照省政府要求,督促各地降低风景名胜区票价,实行对老人、军人、学生等群体的优惠政策。
(三) 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提升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
转发了住建部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督促尚未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规划已过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加快开展风景名胜区总规编制、修编工作。2018年以来,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提交国务院审议。九宫山风景名胜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别完成了规划纲要评审,正在抓紧完成成果编制工作。省级风景名胜区中的黄陂木兰山风景名胜区、玉泉山风景名胜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漳河风景名胜区等多个风景名胜区总规已完成评审工作。指导东湖、武当山、磁湖等多家景区按规定开展了详规编制工作。进一步深化省级规划督查工作,先后对木兰山景区、广水三潭景区开展规划督查,并反馈多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四) 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印发了《关于排查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开发活动的通知》(鄂建函〔2018〕535号),组织各地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开发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违法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地、建设码头、挖沙采矿、工业开发、矿山开发、捕捞水生野生动物、侵占和损毁湿地等破坏生态问题。督促各地进一步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实行台账式管理。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完成一起,销号一起。指导各地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转发住建部《风景名胜区管理通用标准》,督促各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条例和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提升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影响力
督促各地在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管理等环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各项活动、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所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报批前均履行了公开公示程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部署,加大风景名胜资源的宣传力度,组织各地报送了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积极向住建部报送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经验做法,向省委宣传部提供了全省风景名胜区的资料、图片和视频资料,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宣传,努力提升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影响力。
二、《条例》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风景名胜区机构设置混乱
《条例》第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但从目前情况看,仍有个别地方对风景名胜区管理重视不够,将风景名胜区交由企业运营,或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或未设立独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还有一些其他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风景名胜区管理能力不足,《条例》落实落地不力。
(二)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滞后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从目前情况看,我省还有部分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报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普遍没有编制详细规划,难以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
(三) 风景名胜区管理能力不高
部分风景名胜区存在没有规划开展建设活动的现象,部分风景名胜区盲目引进旅游开发企业,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不足。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能力不足,执法队伍不强,难以有效遏制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活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一些风景名胜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没有制定风景名胜区安全突发事件、救援应急预案,没有开展安全演练。
(四) 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不完善
一些省级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不完善,信息化水平不高,难以及时提供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旅游路线、游客容量、天气等信息。一些风景名胜区对游客容量没有有效测算和监控,缺乏相关的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个别风景名胜区污水、垃圾等处理设施不完善,存在环境隐患。
(五)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水平不高
大部分风景名胜区能够按照《条例》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门票出售,仍有个别风景名胜区将门票出售交由企业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特许经营缺乏有序管理,对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经营质量、价格水平监管力度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调整《条例》宣贯实施方案。建议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原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中的责任单位进行调整,由省住建厅变更为省林业局,《条例》中原由省住建厅承担的职能改由省林业局行使。
二是适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鉴于国家层面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发生变更,风景名胜区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管理模式发生变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相关要求也面临调整,建议待中央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要求明确后,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是加强《条例》实施管理。针对当前风景名胜区存在的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机构设置混乱、规划编制滞后、管理能力不足、特许经营水平不高等问题,建议省人大开展《条例》实施监督工作,督促各地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