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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6 19:2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省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同年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形成了审议意见。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研究并明确了办理责任和措施,推动湖泊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研究处理情况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

一是提升湖泊保护战略地位。把加强湖泊保护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内容,作为“长江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将湖泊保护工作列入了省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对市州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召开全省湖泊保护座谈会,正视存在的问题,落实保护责任,就修复湖泊生态系统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强化湖泊保护顶层设计。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中,省水利厅、武汉市水务局加挂湖泊局牌子,其他水利(水务)部门均更名为“水利和湖泊局”。同时,以本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省和各地都积极理顺湖泊保护领导和工作体系,确保机构、编制、职数和人员落实到位、运转顺畅。先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细化了工作措施。

三是引导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对列入省政府保护目录的755个湖泊全部明确了“湖长“,进行了备案公示,树立了公示牌,公布了湖长、监督电话等信息;每年发布“湖泊保护白皮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各界关心和参与湖泊保护工作。

(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条例》宣传贯彻力度”

一是加强湖泊保护社会宣传。2018年,各涉湖市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发表湖泊保护新闻报道2137篇,在各级报纸、期刊、互联网发表湖泊保护专题报道或调研文章87篇。各涉湖市召开湖泊保护专题会议296次,组织湖泊保护论坛25次。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各地以《条例》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是创新湖泊保护志愿服务。2018年以来,共拍摄湖泊保护主题摄影作品783件,撰写相关文章209篇,先后组织开展“美拍千湖贺新——我是湖泊保护志愿者”作品征集、“爱我千湖绿满荆楚“义务植树暨湖泊保护志愿巡湖、“美丽湖泊生命家园”为主题的问卷调查、征文比赛、演讲比赛、巡湖等系列活动,营造了全社会共建共享美丽湖泊的浓厚氛围。

(三) 关于“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

一是各级湖长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围绕落实湖泊保护的党政责任制,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头领责、带头履责。省委书记、省第一总河湖长蒋超良同志多次检查部署湖泊保护工作,强调要坚持长江大保护辩证法,防止有名无实、形式主义。省长、省总河湖长王晓东同志率领各市州总河湖长赴荆州、宜昌考察并召开全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暨落实河湖长制现场推进会,安排部署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18位省级河湖长率先垂范,认真巡查调研,深入解决问题,全年巡河巡湖37次。各地各级总河湖长或召开总河湖长会议,或巡查“责任田”,或就本区域河湖重点难点问题召开推进会,强力推动湖泊保护工作。市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湖100余万人次。

二是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联系部门积极服务、衔接省级湖长履职,立足部门职责推进湖泊保护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加强涉湖项目环评审批,严格落实“条例“中有关环境准入管制政策,停止受理湖泊流域内新建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环评审批。省农业农村厅落实湖泊养殖“三区“划定要求,全面拆除江河湖库网箱和围栏养殖122.2万亩,取缔27.45万亩投肥(粪)养殖和4.5万亩珍珠养殖。省住建厅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173条,新建乡镇污水项目647个。

三是各级湖泊部门强化巡查监管。加强涉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省查处涉湖事件154件,现场处理94件,立案61件,结案59件,结案率96.7%。省水利厅运用湖泊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严查填湖占湖、筑坝拦汊等违法行为。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绿盾2018”专项行动,对发现的个别地方涉湖工程违规建设情况,进行了严格制止和有效督办。省林业局对全省湖泊湿地开展拉网式清查,严格做到“三个一律”:违建项目一律关停,在建工程一律停工,围网养殖一律清除。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湖泊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一是解决湖泊突出问题。以河湖长令形式,部署开展了“迎春行动”“清流行动”“示范建设行动”等碧水保卫战系列行动。严格落实水利部工作部署,实施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出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湖泊管理保护突出问题709处,已整改634处,占排查问题的89.4%,一大批湖泊水生态、水污染、水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补齐湖泊工程短板。全省列入全国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项目共计58处,包括外排泵站项目42处、湖泊堤防加固项目16处,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76.4亿元。截至2018年,累计下达投资计划39.17亿元,累计完成投资40.25亿元。其中,第一批13处泵站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2019年汛期将投入运行;11处湖泊堤防加固项目完成了80%的总体建设任务。29处泵(闸)站将于年底全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三是开展新一轮退垸(田、渔)还湖。在全省五大湖泊46个围垸开展退垸(田、渔)还湖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开展新一轮退垸(田、渔)还湖工作,涉及11市共103处围垸,到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时,将退垸(田、渔)还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省林业局累计投入资金9.27亿元,实施152个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在洪湖、沉湖、大九湖、龙感湖、网湖等重要湿地,修复退化湿地,恢复生态功能,改善湿地生态环境。

(五)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一是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省级层面建立生态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渠道,统筹湖泊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治理等方面资金集中投入,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9.26亿元,筹措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1.54亿元,安排资金9000万元,对市县落实河湖长制和开展河湖管护给予补助。按政策返还市县水资源费1.28亿元,支持各地开展水资源保护、利用与合理开发。安排省级水资源费2.1亿元,支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水生态修复保护等。争取中央专项示范试点奖补资金10亿元,支持长江三峡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同时,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二是完善湖泊保护制度体系。率先全面推行“河湖警长制”,推出“河湖长巡查河湖情况纪实通报”“重要河湖水质和水量月通报”“河湖生态补偿试点制度”等一批创新制度,深入实施河湖长制,提升湖泊保护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完善湖泊确权划界政策。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推进湖泊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截至目前,划定615个湖泊保护范围,完成定桩个数2.62万个。武汉、宜昌、天门、神农架林区已完成辖区内所有湖泊的勘界立桩工作。出台《湖北省耕地草地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2016—2030年)》,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六) 关于“及时修订完善《条例》”

省政府组织专班对《条例》近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需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专家咨询,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与工作重点。省水利厅联合科研院所开展《条例》修订相关的课题研究,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荆州市出台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孝感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王母湖、野猪湖保护工作的决议》。

二、 存在主要问题

(一) 湖泊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第一轮督察指出,湖北省存在湖泊水质下降等问题。此次中央环保督查组“回头看“反馈“湖泊水质污染依然突出。列入《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的308个湖泊水域中,2017年水质优良仅35个,占11.4%;劣V类水质103个,占33.4%”。

(二) 湖泊系统治理与修复进展缓慢。湖泊保护及其治理缺乏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意识,统筹规划不够。湖泊生态保护和治理涉及多部门、多地区,缺乏整体协调性,湖泊的系统治理与生态修复进展缓慢。

(三) 湖泊投入及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省级及一些市、县财政未安排湖泊保护和生态修复与治理、保护专项资金,也没有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同时,因为生态补偿机制没有建立,退垸(田、渔)还湖也难以推进。

三、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全力做好水质保护,强化湖泊供水安全保障。认真贯彻长江大保护行动方案,推进全省湖泊退垸(田、渔)还湖,确保湖泊面积不萎缩、数量不减少、调蓄能力不退化。推进湖泊水污染防治,拟订湖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制定污染治理措施和污染源整治方案,遏制湖泊水质恶化和功能退化趋势。加强科学调度,进一步发挥湖泊在保障生活、生产、生态、供水安全方面的作用。

(二) 全力做好功能保护,强化湖泊生态安全保障。完善湖泊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等功能,划定湖泊保护区、控制区,落实湖泊生态保护红线。补齐湖泊工程短板,突出抓好五大重点易涝区建设,加快五大湖泊堤防加固步伐,加快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实现湖泊水体循环,增强湖泊水体自身的生态修复能力和环境功能,保障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 全力做好投入补偿,强化湖泊保护资金保障。按照湖泊保护与管理事权划分,将湖泊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尽快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发挥公共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湖泊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湖泊保护事业。推动湖泊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整合相关资金,围绕湖泊工作建立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对重点湖泊实行以奖代补。

(四) 全力做好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湖泊保护组织保障。以湖长制为抓手,建立党政同责的监督考核机制,将湖泊保护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探索建立统一管理和综合执法模式,解决湖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条块分割的问题,统筹协调流域内各行政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市、县两级湖泊保护队伍建设,建立湖泊长效管护机制,做到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努力开创湖泊保护工作新局面。

专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