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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4: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7月1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019年6月20日,委员会经报主任会议同意,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列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题。

为做好审议《决定(草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会同法规工作室、省财政厅、税务局、自然资源厅,赴武汉、宜昌、黄冈、荆门、红安等省内具有代表性的市、县进行调研,参加了财政厅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省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协同,对我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进行了认真测算。《决定(草案)》在征求地方和相关部门、部分省(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还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同志应邀列席会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对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意义重大。《决定(草案)》提出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以行政区划为基准,充分考虑了地方需求,与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相适应,较现行标准持平,与中部五省基本保持一致,符合税负平移、简化税制的总体要求,符合税法提出的不低于国家核定平均税额水平的法定要求。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