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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4:4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东湖风景名胜区”修改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二、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是指经依法设立,以东湖为核心,以山水和人文为特色,具有生态、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编制和修改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四、 第十一条中的“保持东湖水系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修改为“保持东湖水系连通性、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

五、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区应当加强景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统筹兼顾老年人、孕妇、儿童、残疾人等群体需求,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六、 第二十条修改为:“风景区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分批限期拆除或者迁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制订拆除或者迁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七、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安装吊床、搭建帐篷”。

八、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修改为:“风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维护风景区公共秩序的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划定禁止遛犬和禁止露营、野炊、垂钓、游泳、轮滑、安装吊床、搭建帐篷的区域,并明示标识。

“游客应当文明旅游,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在前款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相关活动。”

九、 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东湖绿道禁止遛犬。”

十、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修改为:“(六)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禁止遛犬的区域遛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露营、野炊、垂钓、游泳、轮滑、安装吊床、搭建帐篷的区域,从事相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