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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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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增加库区水污染预防、水污染源头治理的相关内容。
二、 增加政府采取资金补助、生态补偿、产业调整、生态移民等方式,扶持和保障库区居民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的内容。
三、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陆域及集雨区范围,指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岸线范围外,白莲河库区的其他区域”。
四、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公众参与库区水环境的保护。”
五、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修改为“(七)监督管理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处理”。
六、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联席会议制度”后增加“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组成,日常工作由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承担”。同时,删去第二款。
七、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建立库区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通报制度”修改为“建立与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的库区水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和信息通报制度”。
八、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县人民政府”后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并删去第二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
九、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说明将批复黄冈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黄冈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