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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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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医疗废物”后增加“建筑垃圾”。
二、 第三条中增加“市场运作”的原则。
三、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可回收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
四、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应当依法择优确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
五、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 增加有关农村存量生活垃圾清理处置,鼓励自行处理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及运用科技措施治理垃圾等方面的内容。
七、 适当减少行政处罚,体现正面引导、激励为主的原则。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涉及千家万户,条例批准后,咸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以上说明将批复咸宁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