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由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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