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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机关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审议通过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试点方案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作出了授权在北京市、湖北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并于2017年作出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在法律中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10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报告。
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4年多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绿色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制约和影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既有顶层制度设计和法律保障不完善的问题,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重视不够、公益诉讼工作社会认知度不高、相关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部门协作衔接机制不完善、专业化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等问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和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分别对省检察院党组给省委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开展情况的报告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希望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办案力度,加强沟通协调,深化改革探索,当好公共利益“看护人”,推动形成公益保护强大合力,有效服务和保障湖北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多次就人大支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要求。
在听取“两院”有关工作报告,认真总结分析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上,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国家法律确定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实施的需要。人大常委会就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决定,有利于为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也提出了关于争取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支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专项决议的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也在有关报告中提出了恳请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的建议。
二、制定决定的依据和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
人大常委会作出本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关于“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规定。
起草决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保障和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角度统筹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将原则性、倡导性和针对性规定相结合,将提高全社会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强化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责相结合,将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实践与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支持和推动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政治、社会环境。
三、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协助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于今年6月中下旬在省内开展了“两院”公益诉讼情况的专题调研,召开了省“两院”、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根据调研情况,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分党组、委员会分别向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的建议,在取得原则同意后,即着手起草工作。决定草案稿形成后,先后向省委法规室、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相关工作机构、省监察委员会、省“两院”、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地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的意见,邀请专家进行了充分论证,并赴黑龙江省进行了专题考察。7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草案。会后,根据主任会议意见,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再次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的意见;7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鸣同志率立法调研组召开了省直相关单位专题座谈会,就相关重点问题进一步听取意见,并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完善。7月18日,省委批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报告》,同意将决定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四、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监督和支持;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以及协作配合衔接机制;第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参与。在具体内容方面,决定草案还坚持问题导向,对解决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或者对相关国家机关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出了要求。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