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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9年7月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2019年6月上旬,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就办法实施情况赴孝感和随州调研;7月9日,召开社会建设委员会第4次会议,对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办法实施一年来,全省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养老服务、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规定逐步得到贯彻落实,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规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报告反映的情况比较客观,指出的问题基本符合实际,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赞同该报告。同时,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快理顺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原老龄工作机构并入同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老龄委的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省老龄办。法规实施主体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原老龄工作机构变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员会。因此,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协同、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 持续加大法规宣传力度。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要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支持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浓厚氛围和良好风尚。
三、 支持鼓励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关系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效培育多元服务供给,破解制约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瓶颈,解决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等问题,全面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创新养老服务发展业态,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养老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在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同时,引导促进养老与健康、养生、旅游、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催生养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滞后,养老服务成为农村地区最为突出的民生难题。要针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一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尤其是补足农村留守老年人照料的短板。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作用,发挥为老服务组织和设施独特作用,加强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把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作为法规实施的重之重抓紧抓实抓到位,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信息公开、违法举报制度,重点纠治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不到位,社会保障水平低,享受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克扣、拖欠或挪用老年人保障资金等问题。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