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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水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宫步坦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社区工作者条例〉的议案》交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为了做好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调研工作方案。5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省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就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者工作情况赴武汉、襄阳、荆州调研,听取省民政厅、武汉襄阳荆州三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人大代表、社区负责人、社区工作者和群众代表对制定《湖北省社区工作者条例》的立法意见和建议。7月9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工作者的重要性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区治理工作,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考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工作者是推进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是社区治理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是连接党委政府和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发挥着引导、组织、服务居民群众等重要作用。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养好、服务能力强、居民群众满意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对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社区工作者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社区工作者条例,关系到我省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是依法对社区工作者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社区工作者的身份地位亟待明确。社区治理是一个多元、综合的系统工程,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其身份还较为模糊,制约了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社区工作者的履职行为亟待规范。社区治理主要力量来自基层自治。实践中,社区在履行自治职能工作中,承担着大量“行政”事务,社区工作者履职和管理存在边界不清、职权不明现象,现有地方管理文件无法实现对社区工作者履职行为和管理进行正确有效规范。社区工作者权益亟待依法保障。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低、身份认同感不强、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因其身份差异而由相关政策以及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调整和规范,难以适应社区治理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发展需要。同时,在我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人力资源整合不够、素质能力有待提高、队伍不够稳定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通过制定社区工作者条例,来规范和解决这些问题。
三、制定社区工作者条例的可行性
2017年4月,国家颁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同年12月,我省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这两份政策文件对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了原则要求、实现路径、方式方法。特别是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立足自身的基础条件、人文特色等实际,创造性开展社区治理工作,取得一些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在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方面,我省部分市县制定出台了关于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这些,为制定湖北省社区工作者条例奠定了一定的立法基础,提供了一定的立法条件。
但是,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全省社区工作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县一级城镇的社区工作基础还十分薄弱,社区工作者管理还面临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同时,省政府还没有出台《湖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推动省级层面立法工作,对社区工作者身份定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薪酬制度、激励机制等进行立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深入总结全省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好、精准把握好、有效解决好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建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宫步坦等11名代表提出议案的案由、案据和内容要素齐全,立法理由比较充分。为充分发挥和体现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和法律体系制度优势,坚持人民立场,坚持问题导向,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省政府尽早出台《湖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全面系统研究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准备立法资料,提出社区工作者条例立法建议初稿,待条件成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