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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7 17:20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将重要法律条款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于2018年7月6日召开全省老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老龄委迅速行动,相继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并根据职责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促进法规政策落地实施。

(二)深入学习宣传,全民养老、孝老、敬老意识不断增强。各地将《实施办法》学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举办培训班进行解读、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予以推进;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和宣传。结合重大活动、重要时段,广泛开展现场咨询和宣传活动。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

(三)发挥职能优势,构建老年人依法维权工作机制。省、市、县老龄委,承担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协调工作职责;公、检、法等部门不断加大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力度,依托司法机构建立基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构筑起老年人法律维权网络。近年来,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约33万件,其中1/3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调解成功率96%以上。

二、主要成效

我省于1998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省份。截至2018年底,我省60周岁及以上人口1134.29万,占总人口的19.17%;65周岁及以上人口742.58万,占比12.55%。预测到2050年,老年人口规模达到峰值,占比38.76%。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复杂艰巨的挑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釆取措施,依法推进老年法规落实。

(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连续14年增长,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2642元,全省48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受益;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月人均达到103元,全省757余万名城乡居民受益;机关事业单位自养老保险改革以来,养老金待遇实现3次同步调整,全省550万名退休职工受益。将86.1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了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范围,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年人均救助供养标准分别达到14301元、9265元;全省低保对象171.8万人,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597元/人月、5194元/人年,并为低保家庭中老年人按20%标准增发低保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截至2018年底,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586.16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53.95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532.21万人。全省36323家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分级诊疗模式,简化老年人医疗报销手续,建立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就诊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全省医养结合机构总数51家、床位总数6045张,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67.7%,老年人家庭的家庭医生签约率64.4%。老年人社会福利逐步提高。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实现全覆盖,2018年,全省发放高龄津贴超过8亿元,惠及129万多名高龄老人;建立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了500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为全省65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落实奖励扶助资金9.91亿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全覆盖的市(州)达12个。

(二)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养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省共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3562个,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13588个,覆盖率分别达到85%和55%。加快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全省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825家,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7.2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推进智慧养老新业态发展。武汉、宜昌、襄阳等地以“互联网+养老”为抓手,通过设立服务网点、签约线下服务商,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远程照护等服务。

(三) 老年人权益保障力度不断加强,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提升。老龄法规政策逐步完善。

《实施办法》的修订,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2号),为进一步落实落细老年人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老年优待范围进一步扩大。全省基本落实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政策;356个景区(景点)、1767个宗教活动场所等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费优待;各级医院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2.3万户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家庭享受初装燃气优惠、近7万户享受安装有线电视优惠等等。同时,相关公共场所为老年人设置了绿色通道和等候区域,为有服务需求的特殊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四) 老年人社会参与积极活跃,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加快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级老年教育组织网络,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开放。推进现代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扶持发展老年人文体组织,开展喜闻乐见的各种活动,活跃广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全省目前已建立城乡社区老年协会23817个,进一步发挥了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和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设老龄宣传栏目,拓宽老年群体的文化视野;持续组织老年人才艺大赛和读书征文活动,为老年人展示风釆、老有所乐提供舞台;积极引导老年人参加教学、科研、义诊等“银龄行动”,成为推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老年志愿者团队积极开展治安维护、环境整治等志愿服务活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五)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有序推进,尊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督促各地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必须按标准配套建设相应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城市人行道路、交通站点、红绿灯路口、公园景区、公共厕所、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商业服务建筑等公共服务场所,较好地改善了公共服务功能;巩固和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新建、改造无障碍坡道、厕位、盲道、安全岛、安全扶手等,为老年人生活出行提供安全和便利。积极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活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向农村延伸;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把贫困老年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在改造规划中增加贫困老年人危房改造项目比例,并适当减免建房相关规费。

三、困难及问题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实施办法》执行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 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个别地方和少数领导干部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认识不足,对老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准备和应对工作力度不大。老龄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发展还不平衡,基层老龄工作缺编、少人、经费不足等问题十分突出。

(二) 配套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受筹资水平的影响,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人报销比例较低、门诊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薄弱,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基本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发展滞后。长期照护服务缺乏有效的筹资渠道。医养结合有待深化。

(三) 多项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滞后,城市养老院“一床难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对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能力、上门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不足,老龄产业发展落后。公共环境和老年人住所“不适老”问题还十分突出。

(四) 部门联动的合力需要增强。《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在去年以来我省实施的机构改革中,《实施办法》的责任落实单位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年法规的落实力度和效果。

(五)法规中的刚性约束不够。《实施办法》虽然规定了赡养人、扶养人的“护理老年人时间”,但并没有对“护理老年人时间”的薪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执行中很难顺利实施。

四、工作建议

(一)建议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法规条款的责任落实单位,督促履行好老龄职责,制定并落实好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形成推进老年法规政策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实施办法》全面落实。

(二) 建议适时修正部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已先后2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正,确保《实施办法》与上位法一致。

(三) 建议重新明确执法主体。结合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重新明确老年法的执法主体。

专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