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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7 17:2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7月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中关于“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自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规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2019年7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扶贫办关于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委员会认为,《决定》实施三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心落实《决定》规定,坚持依法扶贫,完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主体责任,脱贫攻坚取得重大决定性成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委员会赞同这个《报告》,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 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深化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形成脱贫攻坚的良好法治环境和氛围,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2. 要进一步加大法规实施力度,完善引导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聚集的政策措施,把扶贫工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确保脱贫质量,建立脱贫致富长效机制。

3.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部分条款与当前脱贫攻坚工作实际不相符合,同时,2020年,我国将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扶贫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象范围、途径方式等都会随之发生变化,建议对条例适时修订。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