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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民网   时间:2020-11-19 10: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4 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删去第五条第四项中“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邮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删去第七项。

二、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内容并入“法律责任“一章。

三、 第十一条修改为:“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告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四、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后增加“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釆取相关措施”,相应删去该条第二款。

六、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垃圾分类管理的有钢定开展作业服务。”

七、 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该条中“饲养宠物“修改为“饲养犬、猫等宠物“。,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将批复黄石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黄石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