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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孝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民网   时间:2020-11-19 09: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4 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孝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十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调整水功能区划,将水量稳定、水质良好、风险可控的重要河流、湖泊、大中型水库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建设本区域的饮用水备用水源和完备的供水系统,保证应急饮用水。饮用水备用水源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二、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有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的相应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

三、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经评估不达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釆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证供水安全。”

以上说明将批复孝感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