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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9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王玲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和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今年5月至6月,常委会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依法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法律武器、用法治力量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已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专题听取了我省检查情况汇报,并给予充分肯定。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同志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由我任组长,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任副组长,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城环委委员、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68人,分为5个小组,深入到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了认真交流。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系统梳理、编发执法检查文件汇编等资料,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栗战书委员长关于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讲话精神,学习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对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以此推动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醐神,推动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二融惭执法检查方式方法。引入第三方力量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袖着力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权威性;首次开展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在执法检查中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每个执法检查组设一个暗访小组,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确保执法检查质量。三是突出人大监督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始终紧扣法律责任落实,重点检查各地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转变情况、地方政府法定职责落实情况、法律制度特别是新规定新举措贯彻实施情况。四是注重提高检查实效。制定检查流程,明确5个具体步骤,推进执法检查规范化。组织开展预调研,排查突出问题线索、搜集涉水涉污信访舆情,摸清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检查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不增加基层负担,带着100多个“问题清单”沉到一线实地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自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举全省之力,以超常规举措、超常规力度,克难攻坚,防污治污,水污染防治取得决定性进展。同时,法律法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全省上下共同发力,水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牢记总书记“四个着力”“四个切实“殷殷嘱托,围绕长江大保护,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水体质量和水生态环境发生显著变化。2018年,我省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为8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一)高度重视,坚决扛起水污染防治政治责任。省委省政府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全局高度谋划打好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落实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18年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及有关专题会8次,蒋超良书记、王晓东省长多次赴现场检查督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地各部门十分重视水污染防治,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积极组织、依法推动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压紧压实责任。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委政府、29个省直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省政府印发实施我省“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加强对市州政府的督办、考核。2018年,省政府先后4次对水质改善滞后的11个地市进行约谈督办。我省“制定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制度性文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依法强化考核问责”的做法,得到栗战书委员长的充分肯定。各市州制定并公布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各类排污单位落实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三是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18位省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省市县乡四级全部出台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确立河湖长3.7万名。通过责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考核的不断加强,全省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强化法定职责,扎实做好依法治水工作。一是积极制定规划。省政府及时制定《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X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大力组织实施。二是划定并实施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优化《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将全省约22.3%的面积纳入红线范围进行保护。三是落实环境准入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制定《湖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总量控制方案》,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梁子湖等生态敏感区实施“保护性限批“。强化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对无总量来源或影响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四是加大基础建设投入。省政府及各地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加大治理投入。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8.41亿元,省级安排环保专项资金6000万元,支持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等项目建设。概算总投资301亿元,用于乡镇污水治理项目建设;从明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对乡镇污水处理运营给予奖补5亿元。省财政筹措资金2.7亿元,支持县市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五是建立健全流域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指导市县签订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协议,启动黄柏河等5条河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建立跨省界、跨区域、跨流域应急预警、协调联动等机制。荆门、荆州、潜江、仙桃等地建立跨界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议和跨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省界、跨区域、跨流域应急预警、协调联动等机制。
(三)合力攻坚克难,坚决补齐水污染防治短板。一是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创新推行省领导领衔督办、整改交账和销号管理等工作机制,坚持边督边改,重点问题重点督导,推动问题整改落实。目前,全省84个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已基本达到整改目标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基本办结督察组交办的2850件信访件。二是强力推进长江大保护。全省关改搬转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115家,取缔各类非法码头1200个,建成运营的砂石集并中心43个,腾退岸线150多公里,复绿800多万平方米,整治沿江化工污染问题306个。三是确保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省委省政府把确保“一库净水北送”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强力推进生态建设。十堰市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强化环库面源污染治理。丹江口水库水质常年保持国家地表水II类及以上标准,109项水质监测指标中,有106项达到国家I类水质标准。四是大力实施“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从2017年开始,用3年时间全力推进“厕所革命”、精准灭荒、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和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完成精准灭荒造林71万亩,新增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500吨/日。四是大力推进湖泊治理。全省拆除127.54万亩围栏围网和养殖网箱,取缔27.45万亩投肥(粪)养殖和4.5万亩珍珠养殖。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畜禽养殖场(户)12784家。五是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2018年我省新增19个、调整1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893个“千吨万人”规模的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272个水源地环境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省147个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六是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省132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已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8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82.8万吨/日。建制乡镇新建污水处理厂647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七是重拳出击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全省共排查出黑臭水体214个,完成整治177个,占比82.7%。八是控源头化解农村面源污染。全省农药化肥使用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量。圆满完成国家规定的100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已划定禁养区1870个,总面积3.1万多平方公里,农村环境面貌焕然一新。
(四)维护法律权威,强化法律刚性约束作用。一是健全法规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清理修改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黄冈等地人大制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规,政府健全了部分配套规章。二是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讲环保政策,发布环保信息,促进部门、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宜昌市坚持生态文明建设从娃娃抓起,培养“生态小公民”,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肯定。荆州市在《湖北日报》刊发水环境治理专版12期,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持续开展水污染执法专项行动。我省先后开展“清废行动2018”、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涉水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组织实施跨区域交叉执法检查,对排查的突出水环境问题进行“双交办“,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黄石市采取驻点执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双护双促”综合执法,推进问题有效整改。四是始终保持水污染执法高压态势。各地各有关部门着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全省13个市州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数全部过百件。2018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实施行政处罚3977件,同比增长14%。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及水生态保护领域案件190件、357 人,批捕84件、133 人;全省法院审结涉水污染环境罪和环境污染监管失职罪92件、107人。
二、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攻坚战取得了重大胜利。但是,在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依法治污方面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打好持久战的任务艰巨。
(—)依法治污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来,全省上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共抓水污染防治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转型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视程度、工作力度都是空前的。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治水、依法治污的意识还不强。检查发现,有的地方领导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学习和掌握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了解防治目标、要求、标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工作中注重治标、打突击战的多,注重治本、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不足。法律是实践经验、工作规律的总结肯定,是打基础、管长远、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手段,但一些干部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维治理污染,习惯于传统手段,有的还存在“过关免责”的心理。
(二)法定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等多个条款及条例第二章对政府的法定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落实还不到位。一是规划有待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第4条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少数地方规划缺失,有的规划不好用,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前瞻性。二是具体行业标准相对滞后。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13、14、15条也对省政府制定出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方评估认为,我省地方现行有效标准较少,存在工作基础较薄弱、标准修订滞后等问题。三是河湖长制有待深化细化。全省建立了河湖长制机制,但齐抓共管、统筹协调的工作格局未完全形成,需要进一步落到最基层,充分发挥作用。四是后续监管有待及时跟上。有的地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方法比较简单,只注重采取临时性关停措施,缺乏一抓到底、久久为功的韧劲,后续整改提升没有及时跟上,容易导致事后反弹、死灰复燃。
(三) 水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一是缺乏统一监管平台。水污染防治法第9条、条例第10条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发现,一些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职责存在交叉、重叠、不明确的情况,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发布等方面数据不一,协同推进、数据共享的水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有待建立。二是协调机制尚不完善。检查发现,统筹协调的流域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动联防工作机制不健全,流域上下游间水环境保护责任和权益不匹配,存在跨区分头治理、跨部门执法监管“各扫门前雪”的现象。三是市场化融资不够。水环境治理任务重,所需资金巨大,但融资渠道不宽,治理任务与投入不相匹配。四是生态补偿等配套制度有待完善。流域之间、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缺乏完善的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设计。
(四) 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条例第9、60条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建设备用水源、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检查发现,部分地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不规范,已划定的保护区存在农田、住户公用设施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问题;全省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普遍滞后,有的虽然有,但没有实现主备互换联通;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监管和预警应急能力较差;一些地方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和单位权责不清,供水设备日常管理不到位,城镇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存在隐患。一些地方水质公开的项目、频次、详细程度、覆盖面和及时性不足,难以满足公众对饮水安全的知情权。
(五) 长江生态保护及重点河湖库水污染防治任务仍然艰巨。我省大力推进长江大保护取得的成效显著,但境内长江岸线长,长江及支流治理和修复任务依然较重。沿心业污染和环境风险依然突出,非法码头清理整治还没有完全到位,船舶污染与风险不容忽视;一些磷化工企业产品品种单一,综合利用率低,磷石膏渣库渗漏等问题仍然存在;部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投入不足,偷排、直排生产污水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污水直排、湖库投肥养殖、围垸投肥养殖种植,源头治污任务艰巨,少数地方湖库水质仍然不稳定、存在波动现象,甚至不升反降。武汉、咸宁、黄石等地部分湖泊水质下降。
(六) 城镇污水处理短板尚未补齐。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城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欠账大,还没有实现雨污分流或分流不彻底,与实现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要求差距大;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没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虽然实现全覆盖,但是污水收集和正常运行还面临较大困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任务仍然很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指出,我省地级城市建成区还有37个黑臭水体整治没有销号。黄冈、孝感、荆州、荆门等8地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未达到80%的年度目标要求。
(七)农业农村水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治理。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我省是农业大省、养殖大省,农药化肥使用总量仍然较大。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特别是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部分地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仍有反弹。
三、对下一步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下一步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照法律法规条款,进一步压实法律责任,使法律法规成为各地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增强抓好法律法规实施的政治责任。我省是千湖之省,是长江流域重要省份,保护好水环境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岖生态保护摆在全局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把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法律武器推动工作,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地“咬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 对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法定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实施监督,切实把法律制度规定变为依法治水的具体行动,推动我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各自法定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治措施。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通过压实责任,推动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管理责任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坚持整体规划、系统推进,实行“应急”与“谋远”相结合,立足源头治污,制定限期达标规划,落实落细水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全省环保标准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水环境质量,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细化河湖长制规定,把“水十条“考核断面逐一对应纳入河湖长制中,强化河湖长主体责任。加强科技支撑,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加快建设统一完备的监管大数据平台,推进数据共享,积极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等新模式,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加强流域、区域、条块、部门之间的整体联动,健全污染治理协调、水质会商机制,实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实现流域区域综合治理。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从严执法、严格监管。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把法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惩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深入了解法律法规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意见建议,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强化重点领域治理,进一步解决好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好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等攻坚战,巩固前段治理成果。以全省国控、省控和县界断面为重点,强力推进不达标及风险断面的污染整治,限期消灭劣V类及V类水断面,确保考核断面稳定达标、持续改善,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强化水源地风险防范。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坚持新城区管网科学规划“一步到位“,老旧城区加快改造,尽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结合乡村振兴和村庄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物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防污治污水平。要健全、完善实施“一法一条例”规定的配套制度,打通法律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将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纳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重点普法内容。做好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建议出台关于“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具体规定,因地制宜建立有效、可操作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要邮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做好条例与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一批涉及湖泊保护、城市水域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五)着力提高社会参与度,让守护清水绿岸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环境相关信息包括环境执法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完善监督举报反馈机制,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社会公众要自觉拿起法律武器,与水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人大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着力推动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取得更大成效,促进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