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1 14:3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万学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组赴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专题调研,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组织专家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同时征求了中央统战部以及省委法规室、省民宗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10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就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11月初,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法规工作室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有关意见再次作了研究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方针政策。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要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好地推动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在湖北落实落地。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方针政策,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行为,调整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据此建议,一是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三是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制造矛盾冲突和进行恐怖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建议表决稿第四条至第六条)

二、 明确政府及相关方面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要进一步理顺宗教事务管理体制,解决权责不清、执法不力、缺乏权威等问题。有的委员提出,不仅要规范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还要进一步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还有委员提出,要强化基层组织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条件。二是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三是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四是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管理宗教事务。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六是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八条)

三、 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宗教团体的关心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有的委员提出,宗教团体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进一步细化宗教团体的相关职能。二是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三是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指导监督。有的委员提出,当前宗教活动及其场所商业化氛围浓厚,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有的委员提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乱收费或者敛财行为应当从严处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原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开展活动。二是已有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有关部门到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执行公务的,景区管理组织应当予以配合。三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未履行职责的,增加相关法律责任。四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宗教非法敛财以及为他人非法敛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五、依法规范宗教相关活动。有的委员提出,对宗教活动要坚持“导”字方针,把握好度,在管理方法上下功夫。有的委员提出,对宗教举办研讨会、论坛,开展放生活动以及引进、翻印境外宗教出版物等,应当予以规范。有的部门提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有委员提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的应当进一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研讨会、讲坛、论坛等,应当符合本宗教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范围,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二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放生活动,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三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四是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进口境外宗教出版物。五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依法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境外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2020年3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