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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9年11月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高质量发展以及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提出了《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法规工作室组织专班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11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决定草案的相关内容
(一)决定草案根据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的有关要求以及最新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对《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1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为了保持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建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不作修改。
二是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排污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农产品产地的分类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建议作出修改,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三是根据国家“放管服”的要求,建议删去《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是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建议作出修改,与上位法、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五是对《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肥料登记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露天焚烧秸秆等规定以及法律责任建议作出修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六是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中有关广告审查的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法律责任建议作出修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七是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实施,对17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处分的处罚措施,建议统一修改为处分。
八是对17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职责调整的,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二)决定草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提出对《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体现了法制统一原则,同意废止。
二、 关于增加修改1件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国家加快对生态环保类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对我省2014年制定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修改,与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
三、 关于增加废止3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
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同时,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机关调整,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因此,1991年制定的《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2000年制定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2005年制定的《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需要,建议废止。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