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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1 11:4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重点围绕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等方面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体现了法制统一原则,十分及时必要,建议对决定草案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作了研究修改,提出了决定草案修改稿。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国家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由过去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环境保护税,建议删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排污费”。二是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有关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的组织实施、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验收等规定作出修改,与上位法相衔接。三是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农产品产地划分由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修改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第三十八条的相关管理措施作相应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四是条例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相关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删去第六十三条,与上位法相衔接。(建议表决稿第八条)

二、关于《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放管服”改革取消了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同时,2018年住建部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议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三、 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与上位法、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建议与水污染防治法相衔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投肥养殖等行为规定,与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一致,建议删除;第四十一条的处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建议删除。二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议与水法、防洪法相衔接,对在水库库区内筑坝拦汊修建建筑物、开发旅游项目的规定作相应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三十三条的处罚措施,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且处罚标准不一致,建议予以删除,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 关于《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国家《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后,对肥料种类和登记管定作了调整,建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作相应修改。二是对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有关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作出修改,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相衔接。三是对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禁止投肥养殖的范围作相应修改,与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衔接。四是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后,不再将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条件,建议删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

五、 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有关医疗、农(林)作物种子、保健食品等广告的审查主体与国家食品安全法、种子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作出修改。二是建议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职权作相应修改,与广告法的规定相衔接。三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关于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处罚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建议删除。(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六、 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条例第七十二条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

七、 关于《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改革相衔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删去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适应时代发展。二是对第八条有关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等内容作相应修改,与上位法相衔接。三是第四十一条中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给予罚款以及降级、撤职处分等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删除。(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

八、 关于决定草案中相关地方性法规涉及机构名称变更和职责调整的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打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的机构名称及职责调整的一并作出修改,对涉及“行政处分”的统一修改为“处分”。

九、 关于增加废止《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等3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根据省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构建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出新的明确要求,同时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公民举报权利的保护、预防职务犯罪、渎职侵权检察等三项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能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发生较大变化,且国家监察法以及我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已有明确规定,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已不再适应实际需要,建议废止。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统表决。

此外,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要求,下一步将继续组织省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开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