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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襄阳古城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1 11:3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襄阳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襄阳古城的保护力度。

二、 健全社会公众参与襄阳古城保护的机制,强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和管理相关决策中的作用。

三、 第三条有关襄阳古城保护范围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襄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8-2035年)》划定的范围予以确定。

四、 第十条第一款增加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报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内容。

五、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襄阳古城保护范围内,除实施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第三款修改为:“襄阳古城保护范围周边一定区域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在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方面保持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六、 第十二条修改为:“襄阳古城保护范围内现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的,经部门认定、专家评审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七、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改造。

八、 第三十一条中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说明将批复襄阳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合理性和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