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关于《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1 11:49   [收藏] [打印] [关闭]

现将《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原则和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9年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本次清理工作重点围绕2019年7月以前国家对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高质量发展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做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需要作相应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内容,与国家相关精神不一致或者与上位法不衔接,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明显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方面。

此次清理工作分为四个步骤:一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清理工作方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法办发〔2019〕13号),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将193件地方性法规分解到各法规实施机关,原实施机关已合并、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现在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二是各法规实施机关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征求省人大相关专工委意见后,逐件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报省司法厅。三是省司法厅对各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意见进行逐一审核、研究后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四是省司法厅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估,结合征求意见和专家加意见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

二、具体清理情况

(—)建议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经清理,建议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17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个别条款与机构改革涉及法规规定的部门名称变更及职责调整不相适应。如《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涉及的医疗救助职能已由民政部门转隶新成立的医疗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名称变更为卫生健康部门。为此,对条例中相应条款按照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及职责调整作出修改。

个别条款与国家上位法新的规定相抵触。随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存在与国家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形。如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了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为此,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相应修改,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退出机制……"

2. 个别条款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分批次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存在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情形,需要修改。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和住建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已明确废止和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为此,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作出相应地修改,不再将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

3. 个别条款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需求。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个别条款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需求的情形。如2018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农产品产地的划分作出新的规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划分与国家的规定存在差异。为此,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修改为“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二)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

经清理,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共2件:

1.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过两次修订,且反不正当竞争相关部门规章即将发布,规定详细,本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故建议废止。

2.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公布施行,宣布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故建议废止。

其他地方性法规建议继续有效或列入地方性法规修订计划,不纳入《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省政府议案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