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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盛国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今年8月至9月,常委会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常委会将《条例》执法检查作为今年监督工作重点,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明确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和方法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队深入基层实地检查,形成了强大声势。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结合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县乡人大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机制的意见》(鄂办发〔2017〕40号)文件,重点检查乡镇人大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乡镇人大会议和主席团会议召开情况,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及主席团履职情况,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及服务保障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三是准备充分。检查前,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并对检查内容逐项细化,制作《执法检查参阅对照表》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各地对本行政区域《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
四是多措并举。各检查组除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座谈调研、个别走访外,还釆取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派出小分队随机抽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扩大省人大代表对执法检查的参与,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实现了常委会联系代表与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机结合。
从检查情况来看,《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党委、人大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中央、省委对基层人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提高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抓手,全省上下共同发力,
抓住机遇、创新作为,乡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升,思想认识不断提高,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履职能力不断增强,代表作用不断彰显,《条例》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条例》实施中也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党委重视,层层培训,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和支持人大工作,全面加强领导,推动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一是各级高度重视,全面加强领导。省委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意见,召开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推进会,蒋超良同志作重要讲话,就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进行研究,专门召开市州人大主要负责人座谈会,细化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并和省委办公厅联合开展专题督查。各地各级党委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所有市州结合贯彻落实《条例》和省委40号文件,均出台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文件,大部分县(市、区)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各级人大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主动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武汉、宜昌、孝感、咸宁、鄂州、黄冈、恩施等地市州书记多次听取人大党组汇报,多次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襄阳市委常委会先后2次听取乡镇人大建设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103个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925个乡镇人大主席进行了全覆盖培训,市县乡三级人大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再学习再培训,大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在《条例》实施后至少经过两次集中培训。通过强化学习培训,基层人大工作的职责意识明显增强,为乡镇人大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 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组织建设明显加强。各地均出台关于规范乡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文件,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人员的编制、职数和级别,优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结构,从根源上解决了制约县乡人大发展的瓶颈问题,组织建设有了新的突破,乡镇人大工作迎来了发展的新局面。
一是配齐乡镇专职人大主席。全省925个乡镇,除极少数乡镇因退休、转岗等原因暂时还没到位,918个乡镇人大主席全部实行了专职配备,占99.24%,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乡镇党委会议,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有422个乡镇还增配了专职副主席,占45.62%。
二是配备乡镇人大工作人员。739个乡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占79.29%,部分乡镇还配备了办公室主任,基本实现了每个乡镇有一名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大主席开展工作。咸宁市64个乡镇均按照专职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办主任、人大干事4人配备,随州市所有乡镇按照专职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干事3人配备。
三是优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结构。各地根据《条例》规定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依法调整到位,确保主席团成员中党委班子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所有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并吸收部分基层代表参加主席团工作。
(三) 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各地对照法律条文和法定责任,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系统梳理,从乡镇人大会议、履职行权、乡镇人大挂牌等方面逐一进行规范,保证了乡镇人大工作依法依规,充分行使职权,改变过去虚化、弱化等现象,使乡镇人大工作展现了新面貌。
一是规范乡镇人大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大的指导力度,从会议的次数、议题、内容、程序进行规范,部分地方还将乡镇人大工作纳入到考核内容,乡镇人代会一年举行两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延长。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达到法定召开的次数和相关要求。
二是规范履职行权。各乡镇人大按照《条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实际依法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纳入重大事项决定范畴,加大对社会反响最强烈、人民群众最关注、代表反映意见建议最集中的民生问题开展监督,保证了乡镇人大工作有序开展。荆州市乡镇人大全面推行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现了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机结合,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的实际问题。
三是规范乡镇人大挂牌。各地通过专项检查、督办整改等形式,对以前挂牌名称不规范、挂牌位置不合适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
(四)强化保障,搭建平台,代表作用不断彰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各级人大多措并举,通过增强保障,搭建平台,强化服务,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激发了乡镇人大工作新活力。
一是经费保障明显增强。《条例》和省委40号文件对乡镇人大经费做出了明确要求。大部分乡镇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选举工作经费、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乡镇代表活动经费标准近年来保持在每人每年800至2000元不等,并逐年有所提升。同时,根据各地经济状况,每年给代表之家、代表小组活动室等平台建设和开展活动一定资金支持,给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适当补贴,所有乡镇人大工作在经费上得到切实有力的保障,并较以往有大幅度提高。鹤峰县制定了《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代表活动经费。远安县出台了《远安县无固定收入代表履职补助办法》。
二是阵地建设提档升级。各市州均出台了加强代表之家、代表小组活动室等平台建设标准或指导意见,普遍按照有固定场所、有活动经费、有办公设施、有规章制度、有学习资料、有工作计划、有活动成果、有档案记录、有活动总结等标准,在各乡镇建立代表之家和代表小组活动室等平台8695个,各乡镇依托平台,创新开展了一系列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履职活动,使其成为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和发挥作用的平台。荆门市连续两年开展“千名人大代表进千企”主题实践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用工用地等方面困难。
三是代表作用有效发挥。《条例》贯彻实施的成效,在为期三年的“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中得到了检验。全省6万多名乡镇代表,加上其他代表共组建了6124个代表活动小组,采取进村入户、联系选民群众、专题调研等形式,了解掌握脱贫工作的真实情况,推动党中央扶贫政策落实、推动脱贫实际问题解决。活动中,代表共提出意见建议5万余件,目前已经办理4.3万件,落实率达到86%,有效解决了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饮水安全、道路交通、教育、产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等一批问题。代表行动不仅促进了“绣花”功夫的落实和扶贫政策的落地生根,也提升了乡镇人大的影响力和战斗力,激发了乡镇人大的生机与活力。
二、 《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看来,各地贯彻实施《条例》取得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 《条例》学习宣传不够深入。部分基层党政干部对人大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存在差距;少数乡镇人大干部对《条例》学习理解不深不透,制约了基层人大作用的发挥。
(二) 乡镇人大工作和规范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部分乡镇人大主席专职不专。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存在分管政府工作的现象,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开展人大工作;有的乡镇人大主席有“二线”思想,进入角色较慢,对人大业务不研究不熟悉,被动应付工作。二是法定会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方会议时间安排过短,参会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提建议和审议报告;少数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议题单一,对相关工作缺乏研究。三是乡镇人大的监督权行使不充分。部分乡镇人大除了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活动、行使职权外,结合本乡镇实际行使监督权不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 代表履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学习积极性不高,履职能力不足,审议报告、发言水平有待提高;少数代表缺乏履职热情,闭会期间活动参加不多,自觉联系选民、深入了解民意、反映民情不够,所提出的建议质量不高。
三、 下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下一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切实釆取有力措施,对照法律法规条款,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条例》有效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
(一) 进一步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制。要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帮助乡镇人大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法定会议机制,从会议筹备、会议召集、会议流程、审议报告、形成决议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提高会议质量;要充分行使法定职权,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二) 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支持、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切实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保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代表和代表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走访选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等活动,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要完善代表履职档案,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管理机制,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职尽责、为民服务。
(三) 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乡镇人大干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要将主要精力放在人母作上,爱岗敬业,履职担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不断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