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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0 14:4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游劝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常委会报告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省法院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正式建议10件,其中由省法院主办的4件,由其他单位主办、省法院会同办理的6件,目前已全部办理并回复,代表们普遍表示满意。同时,对代表在省“两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137条意见建议,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落实。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省法院党组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理念,把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代表联络、办好代表建议作为贯彻落实宪法原则和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围绕实现建议办理见面率、回复率、满意率“三个百分之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议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办理工作流程,并加强意见建议转化工作,将好的意见建议融入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努力使法院工作更好顺应群众意愿,体现人民意志。今年省“两会”结束后,省法院立即召开专题党组会,传达学习贯彻省“两会”精神,研究安排代表建议及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制定了责任分解方案,对每件主办会办件逐一细化分工,通过定领导、定部门、定时限、定要求,形成了院长领衔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的“一盘棋”工作格局,确保了意见建议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围绕代表反映的问题开展调研,摸清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着力增强办理工作的实际效果;注重与代表真诚沟通联络,对主办的4件建议逐一面见代表,虚心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情况,受到代表肯定。

二、强化办理实效,提升工作水平

人大代表围绕法院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充分体现了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殷切期望。针对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我们着重在提升办理工作实效、提高法院工作水平上下功夫。对省法院主办的4件建议,我们多次专题研究,认真做好办理回复工作。相关情况如下:

一是针对代表关注的解决瘀案件年底“立案难”问题,一方面要求全省法院系统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并加强对各级法院的督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少数法院年底不立案的做法。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格管控审判流程节点,严格执行审限制度,督促办案法官均衡结案,防止案件积压和突击结案。同时,积极探索纠纷替代性解决方案,从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二是针对代表提出的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保障的建议,一方面,对代表反映的少数法院未在审判法庭设置律师更衣室、等候室等问题,要求全省法院改造升级硬件设施,在审判场所设立专门的律师休息区域,并完善排期开庭制度,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另一方面,联合省司法厅与律师代表座谈,就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舰权利、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问题,听取律师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办理律师代表建议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保护律师的各项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

三是针对代表关注的诉讼费退费工作,要求全省法院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退费工作与财政部门衔接顺畅、退费资金有保障,并要求在案件审结并办理诉讼费用结算后,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退费手续。同时,进一步规范诉讼费流程管理,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探索制定胜诉方退费工作规程,完善诉讼费的催缴、执行工作机制,并积极争取最高法院业务指导和省财政支持,构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诉讼费管理系统。

四是针对代表关注的鄂州两级法院司法改革中的困难问题,一方面积极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推动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非政法专项编历史遗留等问题。另一方面树立“一盘棋”思想,把“新时代年轻干部成长工程”放在法院队伍建设全局通盘考虑,以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引领带动各个层面干警队伍建设,凝聚共同推进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正能量。同时,积极争取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政策支持,从稳定队伍角度,允许2014年10月23日改革之前进入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在现所在法院参加员额法官遴选。

针对代表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着重加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在服务大局方面,省法院党组围绕三大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长江经济带发展、民营经济发展、湖北自贸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工作部署,密集开展调研,出台多个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通过举办“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开放日活动、构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式,指导全省法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审判力量,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在维护稳定方面,严厉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根基土壤,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一、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764件4836人,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815人,并于今年年初对30起302人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形成强大打击声势,省法院被中央政法委评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在化解矛盾方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法官驻网格,探索构建全省“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合力预防化解各类矛盾风险;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对涉及城建拆迁、非法码头整治等领域行政案件加大协调力度,推动重点工作项目顺利实施。在司法为民方面,出台《指导意见》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制定规范性文件保护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专项执结追索抚养费、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案件7077件,执行到位金额3.96亿余元;部署开展“规范执行年”活动,前三季度全省法院执结各类案件260533件,执行到位金额958.41亿元,连续两年有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优化诉讼服务方式,通过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在全省法院挂牌设立122个律师调解工作室,赢得社会各界好评和点赞。在改革创新方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敏感案件审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确保放权不放任;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探索建设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深化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等试点,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积极稳妥开展全省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机构总数缩减至1064个,精简比例达43.43%,促进司法整体效能提升。在队伍建设方面,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并结合查摆出来的问题和法院系统违纪违法反面典型,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专题教育、“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内部管理”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队伍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努力重塑湖北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召开全省法院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现场推进会和审判业务专家、青年干警、书记员座谈会,研究进一步加强高端审判人才和年轻干部培养的措施,相关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学习型干警培养”,开展读书交流、书画摄影、文艺体育、建国70周年大型诗歌朗诵等文化活动,丰富干警精神文化生活,营造了“团结和谐、健康,快乐”的机关氛围。这些举措有力促进了全省法院工作的发展,今年前三季度,全省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823561件,结案581820件,同比分别增长17.3%和14.5%。

三、强化沟通联络,争取理解支持

在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同时,注重加强与代表的日常沟通联络,广泛听取意见,争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

一是推进实现联络活动“全覆盖”。全面落实代表联络“全覆盖”工作机制,坚持联络工作“一盘棋”思想,推动全省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与辖区内省以上人大代表定向联络,邀请参加全省法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法院邀请代表委员参观视察法院591人次,增进了他们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二是围绕重点工作开展专项联络。围绕“长江大保护”和加强涉长江流域环境诉讼审判工作,今年5月,省法院召开“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司法保障”代表委员座谈会,邀请并听取了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在内的12名代表委员对长江生态保护、环境审判裁判尺度统一、法院检察院工作衔接等方面意见建议。围绕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今年6月,省法院联合省工商联,邀请了9名省以上代表委员旁听了一起涉我省知名民营企业的案件庭审,以生动的案例,展示和传递了湖北法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信心、决心和能力。

三是利用信息技术拓宽监督联络渠道。主动加强与代表的日常联络沟通,在坚持寄送内刊等传统方式的同时,运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定期向代表发送法院工作信息,介绍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省法院积极主动对接司法监督平台,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每季度实时监督观看包括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在内的各类案件庭审直播,实时、实况接受监督。

在今后的工作中,省法院将在省委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支持下,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拓宽接受代表监督的渠道,推动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全面发展,为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件一:

省法院主办件的办理情况

一、代表:江大清,建议:《关于改变年终结案率考核方式解决诉讼案件年底立案难问题的建议》(第20190122号),答复时间:2019年8月15日,是否满意:满意。

答复内容概要:一是关于考核年终结案率的问题。从2013年起省法院取消了全省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不再对全省各级法院进行考核和排名,结案率也是此次被取消的指标之一。目前,法院系统自身已不再设置年终结案率考核目标,仅保留了全省法院平均年结案率不低于85%的目标,以达到省委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最低要求。而且结案率不低于85%的指标设置,已经考虑到了第四季度的收案难以在当年审执结的情况,对中基层法院年底的审判执行工作应该不会带来太大压力。二是关于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结案制度的问题。省法院自2010年开始使用“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对全省法院结案进行规范。对法定审限内结案,省法院要求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结案标准应当符合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要求在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内结案,有扣除审限和延长审限的情形,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办案信息系统中确认。对于各中基层法院在执行法定审限内结案标准时出现的工作偏差,我们将组织力量加大督办力度,以保证审判程序和结案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关于设置年度法定结案率指标的问题。您建议设定年度法定结案率指标的设置方案,确有科学之处。但按此口径统计,全省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二是要判断每件未结案件的法定审限和实际审理时间,现有的统计条件难以满足这种需求。但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开展深入研究,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使数据收集更为简便,指标设置更为合理。四是关于解决年底立案难的问题。省法院对部分法院年底立案难的情况也有所掌握。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年底立案难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自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而第四季度往往是收案高峰,会加剧案件积压现象,因此存在有的法院在年底不愿意收案的现象。对此省法院多次强调不能因为立案问题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所以才会出现您观察到的立案法官十分纠结的现象。二是虽然结案率不作为考核指标,但是中基层法院之间存在相互比较、相互竞争的现象,确实对年底立案工作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对此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将与立案庭一道,认真贯彻关于立案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对全省各级法院的督查,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及时纠正下级法院年底不立案的做法,并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也将积极探索纠纷替代性解决方案,尽量减少诉讼案件数量,缓解办案压力,从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也想请您积极地为法院工作鼓与呼,让社会各界认识到当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的现实困难。

二、代表:叶小缅、韦翼鸿、胡丹、朱敦尧、付琴琴,建议:《关于法院设立律师等候室加强职业共同体司法保障的建议》(第20190320号),答复时间:2019年8月17日,是否满意:满意。

答复内容概要:一是对建议中反映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存在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延迟、法庭场所没有设置律师更衣室、等候室的问题。我们督促该院进行整改落实:1、该院刑庭已重新梳理即将开庭的所有案件,落实检察官和陪审员等人员出庭顺序,尽可能将开庭时间精确化,避免发生律师等候时间过长的现象。同时,要求法院各业务庭进一步完善排期开庭制度,应该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2、立即对诉讼服务中心和审判法庭进行整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将诉讼服务中心二楼律师调解室、审判区域一楼法律援助工作室和三楼、四楼的合议室进行了功能整合,分别划分出律师休息区域,还在该院外的二七、大智、永清、西马和百步亭五个人民法庭增设律师休息室。另外,为便于律师休息,配备了办公桌椅、穿衣镜、空调等设施,在醒目部位张贴饮水机指引等标识。同时,为强化诉讼服务,该院对诉讼服务大厅、审判等候区和法庭的中央空调进行了全面检修,确保保暖制冷功能正常,并在等候区门口增设塑料遮挡窗帘、更换便民书写设备、加装饮水设施等,以便更好地为来访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二是推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今年4月3日,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到省司法厅走访,就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问题与部分律师代表座谈交流,听取律师代表建议意见。经汇总律师代表建议意见,省法院党组讨论通过了《办理律师代表建议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该方案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保护律师的各项权利,改善法院硬件设施,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同时,根据省法院党组工作要求,省法院及各中院参照责任分解方案,抓好方案落实工作。5月份,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召开会议上,省法院将《办理律师代表建议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发给参与会议的律师代表,表示全省法院将贯彻落实方案相关内容,为进一步改进全省法院工作,推动构建湖北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法治湖北建设贡献力量。三是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全省法院已将立案大厅升级为诉讼服务中心,增加多项诉讼服务功能,为律师参与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武汉部分法院已建成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方便律师候庭,并在房间配备桌椅、纸笔、沙发、衣架、饮水机、杯子、镜子等。其他各地中院也在组织辖区法院建设或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省法院运用互联网技术,已建成使用律师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平台的各项功能,做好配套衔接工作,方便律师网上立案、材料上传、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四是全力推进律师权益保障工作。今年,省法院将与省司法厅再次共同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活动,把全省各级法院是否设立律师更衣室、休息室,作为该检查活动的一个重点内容,以便不断提升和改进法院的硬件条件,切实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三、代表:姜蕾,建议:《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工作的建议》(第20190342号),答复时间:2019年8月13日,是否满意:满意。

答复内容概要:一是关于诉讼费退费流程。我省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预外发〔200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案件审结并办理诉讼费用结算后,需要退还诉讼费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退费手续。二是关于退费财政预算。您在建议案中提到的财政与法院应针对退费问题积极沟通,加强工作衔接,各级法院协调同级财政拿出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退费财政预算的问题。目前,我省法院诉讼费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脱钩,省财政厅要求省法院和直属法院将诉讼费直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退费实行备用金制度,其他法院设立诉讼费过渡账户,依法办理诉讼费收缴和退费,结案办理退费后的诉讼费及时全额就地直接上缴省级国库。退费工作与财政部门的衔接顺畅,退费资金有保障。三是关于胜诉方退费及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的问题。您在建议案中提到的胜诉方退费问题以及建议省级法院出台相关规定,针对应承担诉讼费用的败诉方,由执行机构予以强制执行,在当事人申请的执行回款中优先支付诉讼费的问题。根据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于上述规定,目前最高法院暂未出台督促败诉方补缴诉讼费和强制执行败诉方诉讼费的配套办法。2016年我院曾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胜诉方退费问题,并就该问题向最高法院相关部门报告,与省财政厅就该问题进行沟通,省财政厅意见是:对于胜诉方申请退费依法应该“应退尽退",但是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败诉方应该承担的诉讼费用也要“应收尽收"。为更妥善解决胜诉方当事人退费问题,我院于2018年收集研究其他高院出台的相关通知、规定,并拟定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流程规定(讨论稿)》提交院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分析认为,第207条规定中“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胜诉方退费后败诉方应承担的诉讼费,人民法院提起催缴、执行的相关职责分工、配套措施尚未明确,要求就该事项专题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回复意见前,对于胜诉方申请退还预付诉讼费的,我院仍然按照此前商定的办法对胜诉方退费予以办理。今年7月,我院由司行处、执行局、立案庭组织调研组赴福建、江苏高院进行了考察学习。

四、代表:胡清芬,建议:《关于解决鄂州两级法院司法改革中的困难及建议》(第20190473号),答复时间:2019年8月13日,是否满意:满意。

答复内容概要:一、关于人员编制和非政法专项编历史遗留问题。1982年以前,人民法院人员编制与党政群机关一样属国家行政编制。1982年11月,根据中政委、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全省法院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是以2001年“三定”方案核定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为基数,经过历次增编而形成的。一是针对鄂州中基层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省法院在历次增编中均对鄂州中基层法院予以较大倾斜。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对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编制实行严格把控,只减不增。因此,在政法专项编制上,目前主要考虑是通过内挖潜力,实行动态调整来优化结构布局。二是由于全省法院开展机构编制上划省级统管和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各级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尚未完全核定到位,因此编制动态管理工作暂未启动。此前,省法院一直在与省委编办进行沟通探讨,拟按照中编办、中政委等7部委《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编办发〔2015〕8号)规定的“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动态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待全省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各级法院机构编制统一核定到位后,进行调研,以加强政法专项编制动态管理。三是司改前,各级法院人员机构编制均为属地管理,进入法院的渠道多样。部分人员由于进人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央政法编制上编条件,形成了编制身份历史遗留问题人员。经摸底统计,鄂州中基层法院共有42名这类人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组织对全省法院在职人员进行了身份审核,全面梳理了全省法院非政法专项编人员情况,并积极协调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等在2018年9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的意见》(鄂政法〔2018〕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改革前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在组织(人社)等部门办理了正式手续的超编人员及其他编制身份不明的在职人员(不含聘用制、劳务派遣等人员),由省法院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社以及其他安排人员进入法院的部门,锁定编制身份,核定人员数量,统一规范管理。改革后违规形成的超编人员,及时予以清退。”2018年12月,省法院按照《意见》精神,向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等部门呈报了《关于解决全省法院编制身份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对解决全省法院历史遗留问题人员身份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推进措施和建议。目前,省委有关部门正在就此问题进行研究,省法院将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二、关于经费保障问题。2015年1月,全省法院财物统管改革全面启动,以预算编报为契机,将经费纳入省级管理和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作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纳入省级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力、市县上划经费,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经费。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对改革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力度。一是财物统管改革以来,各级法院经费保障水平在原来的基数上都实现了稳步增长。以鄂州两级法院为例,2019年比2015年年初预算经费拨款增长了55.79%。二是2014年8月,全省法院启动财物统管预算编报,省财政厅采取“基数+增长"模式对全省法院进行经费保障,省财政厅在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分别为有调整上划基数请求的法院按照地方财政部门重新核定的金额调整增加了上划基数,其中,华容法院于2017年调整增加上划基数330万元。三是财物统管改革以来,由于人员经费政策的调整,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的工资奖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省财政厅也给予了人员经费增量安排。但是对于部分法院原地方非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省财政厅无经费保障政策,无法落实增长部分的待遇,因此产生了人员经费缺口。另外,因临聘人员无经费保障政策,工资只能从办案劳务费中开支。财物统管改革以来,各地收入水平上涨,尤其是部分法院因案件数增长较快,临时聘用和购买服务人员增加,造成劳务费需求大幅度增长,经费缺口较大。2019年上半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开展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体制调研,目前已完成实地调研工作,调研过程中部分地方也反映了超编人员、聘用人员等经费保障问题,目前省财政厅正在拟定工作建议,省法院将积极配合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推动落实《意见》。三、关于年轻干部队伍建设。一是2019年初,湖北高院党组坚持问题导向,在全省三级法院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全省法院系统年轻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着力查找干部队伍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先后召开全省法院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现场推进会、青年干警代表座谈会、书记员座谈会等一系列会议,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全省法院年轻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倾听年轻干警代表的心声想法和意见建议,交流推广相关法院好的经验做法,着力打造政治上、业务上、年龄上有竞争力的人才队伍,坚持树立“一盘棋"思想,把“新时代年轻干部成长工程"放在法院队伍建设全局通盘考虑,以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引领带动各个层面干警队伍建设,凝聚共同推进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正能量。一是加强干部协管工作。省法院党组要求各中级法院充分认识干部协管工作对实施“新时代年轻干部成长工程”的重要意义,从被动参与向主动推进转变,利用基层法院领导班子调整、党政干部交流锻炼等有利时机,积极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人选建议,把确实经过考验、堪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开展年轻干部工作,在“准"字上下功夫,坚持把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好干部标准,选拔培育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业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并辩证把握年轻干部使用快慢关系,坚持必要台阶和递进式培养。对具备培养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多压担子,及时安排到吃劲岗位、正职岗位上经历完整周期历练,通过''大事难事看担当,逆境顺境看襟度”,让年轻干部在重点工作、大项任务中打磨锻炼,增长才干,提升群众认可度。三是注重队伍统筹发展。要求各级法院党组充分认识到审判事业责任重大,需要全体干警凝心聚力、奋力拼搏,在推动法院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让年轻人脱颖而出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关心、支持老同志开展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对年龄略高于年轻储备干部年龄标准,但各方面素质过硬且确实具备发展潜力的干部,避免因年龄条件“一刀切",加快培养步伐,及时选拔任用,让每名干警都能各尽其能、各施其才,让全体同志一起发挥作用、共同实现梦想。四、关于中高级法院法官助理能否在现所在法院入额问题。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检察官中遴选"。按照这一政策规定,中高级法院员额法官将从下级法院的员额法官中产生,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初任法官必须到基层法院任职。但是,在这一政策出台之前,我省中高级法院共有227人为此前以“助理审判员”岗位,通过招录、遴选等渠道进入各中高级法院,或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法官逐级遴选政策,这些同志都无法在中高级法院参加遴选。省法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向省委政法委、组织部反映,建议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政策出台之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经过反复沟通协调,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采纳了我们的这一建议,在2017年员额法官遴选和正在进行的2019员额法官遴选中,均以2014年10月23日为界,允许在此之前进入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在现所在法院参加员额法官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