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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决定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游劝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全省法院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法院一、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764件4836人,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15人,重刑率达24%,其中涉黑案件被告人重刑率达41%,分别超出同期全省刑事案件被告人平均重刑率16.1个百分点和33.1个百分点。我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先后4次转发,并在全国法院专题会议上作交流发言,省法院被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评为先进单位。
一、强化政治担当,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组织全省法院深入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志和决心,以实际行动践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深入贯彻《决定》关于“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责任”的要求,坚持以更高站位推进专项斗争。全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法院研究制定方案,细化分解责任,4次召开专门会议督促全省法院加大工作力度,把专项斗争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同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结合起来,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形成推进专项斗争的强大动力。武汉、襄阳等中院通过每周听取汇报、召开季度会议,加强工作督导;咸宁、恩施、随州等中院由院领导直接督办指导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荆门、鄂州、黄冈等多地法院扩建专门法庭,为审理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创造条件。
二是充实办案力量。认真落实《决定》关于“统筹调配办案力量”的要求,组建涉黑涉恶专业审判团队,省法院设立扫黑除恶审判及减刑假释、财产执行等5个专业合议庭,全省15个中院及大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扫黑除恶专业合议庭,实现专案专人专办。遴选38名资深法官,组建扫黑除恶审判业务专家库,为专项斗争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举办5期扫黑除恶专项培训班,实现全省1200余名刑事审判人员培训全覆盖;通过编写典型案例、制作涉黑案件庭审视频资料、开辟内网专栏、开通业务咨询电话等方式,强化业务指导。十堰、鄂州、汉江、宜昌等中院采取开办夜校、法官讲学以及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培训等方式,提升一线办案人员能力水平。
三是加大督导力度。全面落实《决定》关于“加强对下级机关扫黑除恶工作的领导、指导”的要求,建立督查督办机制,省法院对超过六个月未结的涉黑涉恶案件挂牌督办,派出督导组赴相关法院开展督导;十堰、黄冈、随州法院建立定期督导通报、约谈责任领导制度,孝感、咸宁、汉江法院主要负责人下沉督导调研,推动办案提质增效。建立落实领导包案制度,省法院将全国、省两级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交院领导包案,各中、基层法院将涉黑案件以及影响较大或办案机关之间争议较大的涉恶案件交院领导包案。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每周收集案件审理、宣判等数据信息,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针对部分法院反映扫黑除恶办案经费存在一定缺口的问题,省法院给予31家法院670万元补助支持;针对部分法院法警力量难以保障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的问题,在全省集中抽调法警,加强庭审安全保障;针对涉黑涉恶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加强科技法庭建设,黄石、铁路等法院配备证人隐蔽作证、远程作证系统,促进庭审实质化。
二、突出打击重点,确保专项斗争打准打狠、打出声威
认真贯彻《决定》关于“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的要求,立足审判职能,运用司法手段,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
一是精准发力打击。落实《决定》关于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进行精准打击的要求,紧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下重手出重拳,先后审结武汉刘洋、荆州张新民等涉黑组织非法控制长江水域釆砂、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审结武汉张鹏、荆门姚永浩等黑恶组织高利放贷、非法讨债扰乱金融秩序案;审结孝感“村霸”严鹏辉、广水“村霸”连光清等黑恶组织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操纵把持基层政权案;审结咸宁阮建国、大悟宗双双等黑恶组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扰乱市场秩序,“肉霸”“鱼霸”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侵害民生权益以及“黑中介”“黑医院”“黑殡仪“等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京山郭华等29人涉黑案被中央政法委确定为全国五个典型案件之一。
二是聚力“打伞破网”。按照《决定》关于把深挖、查处“保护伞”与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相结合的要求,坚持扫黑除恶与惩治腐败、“打伞破网”同步推进,深挖彻查黑恶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严格落实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及签字背书制度,对办结的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是否存在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均作出明确结论,签字背书后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今年8月,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专项行动,对涉黑涉恶案件以及黑恶势力惯常涉足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黑恶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有无涉黑、涉恶、涉“保护伞”、涉腐败和涉“黑财”线索,从中找出大案要案、重点问题、重点人。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野肃查处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原院长刘汉强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坚决做到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发现并移送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线索389条,审结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案件28件29人。
三是强化“打财断血”。落实《决定》关于充分利用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的要求,制定《关于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刑适用及涉案财产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持续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截至今年9月,全省法院依法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手段,判罚“黑财”13.1亿余元。其中,鄂州熊才祥涉黑案依法判罚“黑财”2.35亿元;荆州张新民涉黑案在审判环节深挖“黑财”线索,协调公安机关查扣价值1800余万元的酒店、商铺、车辆等涉案财产。为破解“黑财”执行难问题,省法院用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经验,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黑财“执行专项行动,各级法院均建立了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执行绿色通道,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快立、快审、快执。荆门法院整合执行力量,加强协调联动,辖区黑恶案件涉案财产执行到位现金2000余万元、车辆15辆、房屋17套、股权1.5亿元;孝感法院黑恶案件财产刑执行到位率超过90%。
三、坚守法律底线,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专项斗争
全省法院按照《决定》要求,坚持法治思维,坚守法律底线,牢牢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红线,努力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铁案,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战。
一是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保持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定力,精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两部”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在黑恶势力认定标准上严防人为“拔高”或者“降格”,严防随意定性、扩大范围等问题,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枣阳宋万庆等28人开设赌场案,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单纯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依法不认定为恶势力。据统计,一、二审法院对于以涉恶犯罪进行起诉的案件,不予认定36件。
二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落实“三项规程”要求,依法保障律师履职的各项权利,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罚当其罪、不枉不纵。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在审理刘国胜等人故意伤害案中,经审查认为其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对刘国胜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处。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在审理任洪卓涉黑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对无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告人赫忠秀,无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的被告人任宏德,依法不支持对二人相应罪名的指控;将无充分证据认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的被告人任洪波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三是明确执法办案标准。省法院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部分办案机关证据收集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在全国法院率先起草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执行,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办案。今年9月,省法院起草并联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执行最严入罪标准,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提供重要依据。
四、汇聚强大合力,推动专项斗争横向拓展、纵向深入
根据《决定》关于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营造扫黑除恶浓厚氛围的要求,全省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扩大办案效果,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重要事项,推动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法院高质量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主动接受人大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督促、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作用。落实《决定》关于办案机关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要求,加强同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加强沟通,确保办案质量。
二是注重源头治理。落实《决定》关于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线索的要求,拓宽举报渠道,深化线索摸排,对办案中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转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全省法院发现并移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401条。落实《决定決于健全防止黑恶势力滋生的长效机制要求,下发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对案件暴露出来的行业监管漏洞、部门执法缺失等7种情形要主动作为提出司法建议。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先后提出司法建议287件。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就任洪卓涉黑案暴露出的房产租赁和房产中介行业监管缺位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引起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专项整顿措施;武汉市汉南区法院就徐伟祥涉黑案暴露出的“非法校园贷”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高校构建防范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三是深化宣传发动。落实《决定》关于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发动人民群众的要求,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省法院3次组织全省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3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白皮书》和16个典型案例,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全省法院依托庭审直播网、裁判文书公开网等平台开展以案说法,运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平台发布工作信息,向社会公众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政策,揭露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人民法院报》先后37次刊载我省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武汉刘洋等16人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涉黑案、任洪卓等17人房屋中介涉黑案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咸宁阮建国等23人涉黑案庭审网络直播在线观看超过330余万人次。中央扫黑除恶第七督导组在鄂期间,专程到省法院连线远程观摩了三起重大涉黑案的集中宣判,新闻媒体密集报道,形成了高压震慑。
在看到工作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有的法院更多注重案件审判,对“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综合治理、宣传发动等协同推进不够,工作存在短板不足。人案矛盾将更加突出。随着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大批涉黑涉恶案件密集进入审判环节,其中还有许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重点攻坚,部分法院人案矛盾将进一步凸显,对办案效率提出严峻考验。审判能力还需要提高。少数办案人员缺乏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实战经验,对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业务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仍有待加强。有的法院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衔接配合还不够有效,影响办案质效,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立足自身,认真解决。
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对全省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监督支持。全省法院将按照本次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要求,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部署再发动,做好“后半篇文章”,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压实各级法院主体责任。始终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深刻认识专项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松劲思想,紧紧围绕三年为期工作目标,紧盯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审理、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打伞破网”以及促进长效常治等阶段性任务目标,把专项斗争作为“一把手”工程,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形成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确保专项斗争稳步推进。
二是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坚决打好打赢百日追逃行动攻坚战,让缉捕归案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及时接受法律审判;加大对挂牌督办等重点案件的攻坚力度,在确保案件质量前提下做到快审制,努力实现“积案清零”目标。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和依法提前介入机制,减少办案过程中的认识分歧。加强案件指导和调研培训工作,积极研究应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动向、新特点,统一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裁判标准,确保打准打狠、打深打透。
三是进一步加大“打伞”“断血”力度,力求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准确把握“打伞破网”主攻方向,健全完善线索移送机制,不断增强线索发现能力,在依法严惩、深化打击、深挖幕后上持续发力。高度重视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灯下黑”问题,坚决防止审判权力滥用、司法腐败。持续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准确把握“黑财”认定范围及证据标准,扎实做好“黑财”执行工作,坚持依法处置涉案财产,既实现彻底清缴“黑财”目的,又保护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确保“打财断血”战果落到实处。
四是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深度参与,持续扩大专项斗争宣传效果。深入分析黑恶势力滋生原因,通过情况通报、共同研判、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长效常治机制,达到“以案促治”“以案促建”效果。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依法严惩侵蚀基层政权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立足审判职能参与乡村治理,夯实乡村振兴基础。发挥法院案例资源丰富优势,通过公开审判、网络直播等方式,把扫黑除恶宣传教育辐射到社会各层面,让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展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工作成效,为专项斗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关于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刑适用及涉案财产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财产刑惩处力度,省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制定了财产刑适用及涉案财产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加大涉案财产执行力度、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三个方面提出8条具体措施,规范财产刑适用和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着力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2〕“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项规程”是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特别是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有助于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为全面规范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省法院研究制定证据收集指引,釆取细化黑恶犯罪证明事项、明确言词证据收集内容、通过表格厘清办案脉络等方式,指导办案部门全面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犯罪证据收集要求,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不枉不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省法院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行文下发全省执行。
〔4〕《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共同下文,在前述《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执行最严入罪标准。《通知》的出台,不仅是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也为打击非法釆砂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5〕《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省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律特点,重点针对行业监管漏洞、部门执法缺失等7种情形,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针对性、实效性。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白皮书》:白皮书中,省法院通过对2018年全省法院审判的涉黑案件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对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特点、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防范建议。白皮书还全面介绍了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采取的举措及成效,收到良好社会反响。
附件2
相关典型案例
〔1〕郭华等29人涉黑案:被告人郭华自2002年6月刑满释放后,长期从事赌博活动,网罗多人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造成1人重伤、7人轻伤,引发多批次上访事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郭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2〕刘洋等16人涉黑案:本案系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涉黑案。为控制、垄断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利益,自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洋、黄华宇经合谋,商定由刘洋总负责,黄华宇负责财务并介绍、招募人员查船、驱逐未经其同意的非法釆砂船只。逐步形成以刘洋、黄华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达到在上述水域的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攫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影响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洋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0万元;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3〕张新民等13人涉黑案:以被告人张新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网罗众多刑满释放、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壮大势力。为聚敛钱财,该组织发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控制长江燕窝段釆砂,并向其他采砂船收取保护费,获取经济利益。为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洪湖市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新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4〕任洪卓等17人房产中介涉黑案:该案系全国首例房产中介涉黑案。被告人任洪卓网罗他人,违法开展房地产经纪及租赁业务,逐步发展成以家庭成员为基础、以同乡为纽带,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租户租房时的要求一概口头答应,收取的定金一律不退,退房时克扣押金;对房东房屋擅自分割出租,寻找各种理由逼迫房东免租降租,并有组织地实施了118起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外来务工人员、留汉大学生等租户群体和房东的合法权益,对相关区域房产租赁行业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任洪卓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5000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5〕张鹏等23人“套路贷"涉黑案:被告人张鹏纠集多人,成立所谓的“小额贷”放贷公司,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违法收入共计550万余元,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严重滋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张鹏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5万元;对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6〕严鹏辉等8人涉黑案:1993年以来,被告人严鹏辉在孝感市高新区严桥村利用宗族辈分以严氏族长自居,伙同被告人王海燕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孝感市高新区建设期间把持基层政权,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屋、土地、林场,强迫签订四邻协议方式,在孝感市高新区、大悟县芳畈镇等地强行占地拆迁、强揽建设工程,违规进行小产权房屋和旅游山庄开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控制集体土地出让、改造、引进投资等事项,引发群众多次联名上访,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严鹏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禁止严鹏辉在三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对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7〕阮建国等23人涉黑案:被告人阮建国等人为垄断咸宁市温泉城区集贸市场猪肉供应,成立“稽查队”进行非法稽查,禁止猪肉经营户到本人经营公司以外的屠宰厂购进猪肉。阮建国还先后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效力,打砸运输“外埠肉"到咸安、温泉城区销售的车辆,威胁、伤害“外埠肉"经营户,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温泉、咸安猪肉销售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该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阮建国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8〕熊才祥等31人涉黑案:被告人熊才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郑槐彬、骆永刚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稳定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等恶劣后果,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熊才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9〕廖海滨等29人涉黑案:被告人廖海滨网罗被告人罗松、刘井民等人,形成以其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寻衅滋事、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入股公司等敛财行为,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巨额资产,在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廖海滨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10〕陈国松等20人涉黑案:被告人陈国松以开设寄售行为依托,网罗众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十余年间在麻城市城区以5%至20%的高额月利率向百余人非法放贷,长期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陈国松为首、家庭成员为基础、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形成不成文的组织纪律,釆取多种、多样化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在麻城市城区及部分乡镇范围内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70余起犯罪活动,先后致使多人轻伤,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敢在当地工作,被迫背井离乡,严重破坏该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陈国松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11〕李磊等18人涉黑案: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磊陆续网罗、招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等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孝感市城区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21起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垄断孝感城区玉泉南路、董永美食广场等地饮食原材料小龙虾的市场供应,严重危害了孝感城区及周边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磊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对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12〕何兵兵等14人涉黑案:被告人何兵兵通过筹办“枝江益民戒毒医院",招募社会人员,配备印有“戒毒”字样的仿警制服和甩棍、警棍、盾牌、抓捕器等作案工具,组建“地下执法队",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形成以何兵兵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向吸毒人员及其亲属聚敛钱财,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精神恐惧。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扩大影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31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多次歪曲事实投诉、控告公安机关,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秩序,公然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何兵兵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13〕石大顺等11人涉黑案:被告人石大顺以注册成立的“恩施市豪揭寄卖行"为依托,先后招募多名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从事违法高利放贷,聚敛钱财。该组织层级分明,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通过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非法高利放贷领域进行非法控制,在恩施市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石大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14〕连光清、连光辉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005年以来,被告人连光清、连光辉兄弟纠集他人在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土门村一带长期釆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营造恶名,树立非法权威,确立强势地位,逐步形成了以连光清、连光辉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家族势力操纵土门村换届选举,使连光辉获得土门村村委会主任身份,操纵把持基层政权,侵害基层政权稳定,破坏农村选举制度;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滥伐林木、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土门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连光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5000%;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连光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5000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15〕朱亮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朱亮纠集同村无业青年熊超、宋林兵、陶逢,后吸纳小区物业保安主管朱友明,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9个月的时间内,该犯罪集团采用言语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向装修公司和小区居民强行售卖沙、水泥、砖等装修材料或强行提供搬运服务。该组织犯罪主要针对还建小区中居住的普通失地农民,直接侵害了最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还建小区一千多户村民以及相关装修公司、周边建材商贩形成心理强制,广大群众敢怒不敢言,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朱亮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