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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2 12:0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省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带领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着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各项工作稳步向前。

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着力维护平安稳定

我们围绕“迎大庆、保军运”,部署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2617人、起诉66399人,同比分别上升12.8%和26.2%。注重从“小案件”中发现“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1032件。

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省检察院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对涉政敏感案件全程指导督办,全省起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编造政治谣言寻衅滋事、参与涉恐活动等犯罪178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省市两级院单设重大刑事犯罪检察部,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批捕涉枪涉爆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2141人、起诉2554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起诉“黄赌毒”犯罪11858人,净化治安环境。完善军地检察协作机制,办理危害国防和军人军属利益案件18件。武汉铁路检察机关开展高铁环境安全整治攻坚战,确保铁路行车安全。

切实保障民生民利。省检察院编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四十问》和5个典型案例,指导全省办理诈骗群众“养老钱”“救命钱”案件,批捕1546人,已起诉936人,同步加强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上游犯罪的打击,决不让网络成为犯罪分子敛财害民、逃避追究的工具。惩治侵害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权益犯罪,起诉3038人。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281人。宜昌、襄阳、鄂州、咸宁等地检察机关围绕饮水安全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办理相关案件70件。严惩涉医违法犯罪,起诉暴力伤医、骗取医保基金等犯罪73人。在打击恶意欠薪的同时,充分考虑劳资双方实际困难,立足职能促进解决涉案企业“三角债”等问题,帮助5898人追回欠薪8000余万元。

加强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省市两级院设未成年人检察部,基层院专设办案组,全面实行专业化特殊检察模式。组织、参与“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扫黄打非·护苗2019”等专项行动,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1364人、起诉1695人。恩施州检察院提前介入、快捕快诉杀害学生案,案犯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率先在全国建立省级层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促进学校、医院等在发现有关线索后第一时间报告案件26件。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宽容不纵容,加强教育挽救,建立观护基地57个,27名涉罪未成年人在检察机关帮教下考入大学。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依托社会资源建立未检工作室67个,开展心理救助、生活救助和学业救助295人,对548名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选派931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组织法治公开课1713场,让法治阳光伴随孩子们成长。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便民服务机制,123个检察院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行视频接访、网上信访,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实行“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坚持信要回复、事要解决,将心比心对待每一件信访案件,对1790件于法有据的控告和申诉,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支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原处理正确的案件,耐心释法说理,邀请律师参与信访接谈938次,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273次,促进案结事了。

二、持续优化检察供给,助推湖北高质量发展

我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四个着力”“四个切实”的殷殷嘱托,坚持“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主线,以更优质的检察供给为湖北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倾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黑恶势力犯罪2048人,起诉4098人。加强检警配合,通过提前介入和细致审查等方式深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追捕293人、追诉251人。荆州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新民案,通过引导侦查,从一起普通案件中挖出涉黑命案,被最高检评为“样板案”,经验向全国推广。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追加认定黑恶犯罪392件,对不构成黑恶犯罪的503件案件依法不予认定,做到除恶务尽与坚守法治相统一。坚持深挖整治,逐案筛查放任、庇护黑恶势力为非作恶、坐大成势的“保护伞”,向纪委监委移送线索717条;加强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监督,既最大限度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又坚决防止损害公民或企业合法权益。省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

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省检察院与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衔接配合,督办案件18件,全省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964人,起诉1103人,同比分别上升24.5%和41.6%,检察环节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3277万元。仙桃、天门、潜江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专项工作,维护金融安全。围绕脱贫攻坚,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起诉侵占扶贫资金、销售假种子等犯罪204人,向623名因案致贫的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996.7万元。省检察院定点帮扶的崇阳县已脱贫摘帽。荆门、黄石等地检察机关针对“事实孤儿”抚养、事故赔偿金追偿等事项,实打实地解决困难群众实际问题。围绕污染防治,依法批捕1135人、起诉2306人,同比分别上升71.7%和57.1%。深化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政策,探索“恢复性司法”举措,实现保护环境、保障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武汉检察机关开展“当好军运会东道主、塑造精致武汉新形象”专项监督活动,守护蓝天、碧水、净土,为军运会举办营造良好环境。

优化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着力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批捕侵犯企业创新创业权益、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犯罪3299人,起诉4150人;加强对涉及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等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82件。黄冈检察机关监督的武汉某科技园公司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为企业挽回损失1.79亿元。深化落实服务民营企业新“鄂检十条”,开展涉民营企业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聚焦侵占企业财产有案不立、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1件、撤案32件;从保障企业发展稳定出发,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科研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在法律界限内不批捕743人、不起诉493人,以刚中有柔的办案,传递司法的温度。

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强与监委的沟通衔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提前介入、互相配合制约机制,增强惩治腐败合力。对各级监委移送案件,决定逮捕542人,起诉909人,不起诉43人。突出大要案办理,对杨邦国、郭唐寅、孙光骏等20名原厅级干部提起公诉。履行检察机关对有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直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64人。

三、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法治权威和公平正义

我们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各职能部门一道促公正、护公益、提公信,办理各类监督案件72722件。全省有24件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或典型、精品案例,省检察院10次在全国会议上交流业务工作经验。

做优刑事检察。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332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880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296人、不起诉852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46件。省检察院抗诉的姚行参与杀害警察案得到改判,社会反响良好。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936件;监督将119名被判处实刑但未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提出书面监督纠正意见3583件;依法做好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监督工作,纠正特赦报请不当案件50件;开展监狱巡回检察92次,发现并纠正监狱执法问题868个。孝感检察机关对长林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被最高检评为精品案例。

做强民事检察。受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337件,办结2182件,同比分别上升24.4%和48.1%。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调解,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00件。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609件。树立精准监督理念,通过典型案件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省检察院对代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抗诉,促进了全省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深化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和深层次违法监督,发现并督促纠正民事虚假诉讼69件,对相关参与人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4人。十堰检察机关办理的索某、牛某恶意串通损害某工程公司权益虚假诉讼案,为涉案企业挽回损失330万元。

做实行政检察。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资源保护等领域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办理案件1018件,其中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325件。把工作重心放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上,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0件。张某诉县人社局不履行职责案,省检察院抗诉后,人社局主动补发当事人养老金近10万元。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不当情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586件。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提出检察建议460件。随州检察机关办理的肖某河道违建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立办公益诉讼案件5129件,同比上升14.5%。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97%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得到解决。对发出检察建议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向法院起诉86件。通过办案共督促治理被毁损林地和耕地6.1万亩、被污染水源地和河流湖泊1.82万亩,清除各类固体废物5万吨,清理河道223公里,督促收回国有财产1.3亿元。开展英烈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办理破坏纪念设施、诋毁英烈形象等案件129件,捍卫英雄荣光、守护红色文化。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拓展监督领域,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办理案件558件。

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我们坚持抓改革、强队伍,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努力增强优质检察产品供给力。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有30个集体和个人获得省以上表彰,76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以上通报表扬。

坚持政治建检、从严治检。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讲政治与抓业务统一起来,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心里走、往深里走、往实里走。省检察院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4个市级院党组开展政治巡视;深入分析近三年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在全省会议上点名道姓通报,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示检察人员。全省三级院全部设置检务督察部门或岗位,专司内部监督。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狠抓规范司法,开展涉案财物集中清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对违纪违法的50名检察人员,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处。

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着眼优化履职效能、提高专业化水平,统一规范设置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机构负责到底,按案件类型重塑刑事检察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刑事案件一次退查率、批捕后不起诉率均呈现下降态势,办案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合理设置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优化人员配备,推动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检察职能履行更加全面、协调、充分。

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员额制改革,遴选新增181名员额检察官,及时补充一线办案力量;落实员额递补、退出机制,确认递补29名、退出128名,增强队伍活力。入额院领导办案实现常态化,三级院领导共办案25465件,示范带动作用更加明显。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健全办案组织,在放权的同时把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与执法督察、追责惩戒统一起来,激励、督促检察官履职尽责。

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为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质效方面的作用,省检察院加强与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的协作配合,采取召开推进会、制发文书样本、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等措施,建立起了诉讼过程精简、程序衔接顺畅的配套制度体系。全省检察机关主导适用这一制度办理刑事案件36379件46080人,整体适用率达到63.7%。针对适用该制度后检察环节办案任务加重的状况,我们加大力度、优化流程,全面做好当事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等工作,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4.5%,一审判决上诉率下降至2.9%,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害人宽宥谅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加强专业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推行领导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三级院累计培训检察人员3.5万余人次,班子成员和检察官授课比例达到65%以上;与政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培训117期,促进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对办案的指导作用,省检察院编发各业务条线典型案例184个。做好基层院建设“加减法”,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及人财物等方面更多向基层倾斜,为办案任务重、经费紧张的基层院争取调剂补助资金8500万元,招录检察人员316名,同时制定16项措施切实为基层减负。以“1234工程”检察项目为抓手,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13个智慧辅助应用纳入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适配软件,智慧公诉系统入选全国“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

我们主动拓宽人民群众有效感知、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紧紧依靠人民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多形式接受监督。通过微信群、《联络专刊》和“手机报”,定期向代表委员发送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扫黑除恶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先后邀请各级代表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784次,积极回应代表委员关切。邀请289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或特约检察员,监督案件1080件。

多层级落实建议。升级完善自主研发的“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分析系统”,对去年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的1661条意见建议进行体系化梳理分析,对照制定58项改进措施落实到工作当中,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健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对15件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认真办理,全部按期办结并反馈。

多渠道推进公开。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9562条、法律文书46321份,同比分别增长27.8%和19.3%。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级院设置专门的律师通道和会谈室,通过微信客户端,律师可随时查询案件办理进程;加快电子卷宗全覆盖,制作率达到99%以上。围绕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劳动者权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等主题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1.1万余名各界人士参与了解、评价检察工作。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发布官方微博21.7万条、微信2.85万条,《检察日报》头版采稿数居全国前列,“鄂检在线”被评为全省十佳政务微信。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点滴进步,得益于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大力支持,得益于各级监委和法院的配合与制约,得益于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省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全省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与发展大局需求相比,立足职能提供的助力还不够精准,司法保障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二是与形势任务要求相比,办案理念转变还不够到位,在监督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法还不够多;三是与法治建设要求相比,内设机构改革后,新的办案模式和机制还需进一步适应和优化,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四是与承担的职责使命相比,队伍整体素能还有差距,全面从严治检压力传导不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仍有发生。

各位代表,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和最高检的新部署,全面履职补短板、用心工作求极致,更加充分发挥检察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一是坚定不移服务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乡村振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重点任务,深化检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开展服务民营经济、绿色发展等专项工作,用心用力做好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这篇大文章。

二是坚定不移建设平安湖北。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用好法律手段、用足法治武器,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以“八件实事”为抓手,全面做好司法为民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检察建议落实制度,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理,促进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三是坚定不移维护公平正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优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补强民事、行政检察短板,深化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活动,突出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积极稳妥扩大公益诉讼办案领域,推动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及判决执行全流程“回头看”,更好维护公共利益。

四是坚定不移深化检察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员额动态调整、追责惩戒等措施,进一步构建权责明晰、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巩固内设机构改革成果,通过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加快智慧检务建设步伐,推动各项改革向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靠拢,让各项改革相得益彰、发生化学反应。

五是坚定不移打造过硬队伍。把政治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灵魂,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化政治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切实严管队伍。推动领导上讲台、案例指导、联合培训研讨常态化,持续提升队伍素能。把2020年作为“基层落实年”,建好建强基层检察院。

各位代表,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省检察院将在省委和最高检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砥砺奋进、接续奋斗,努力为湖北高质量发展,在中部地区崛起中走在前列继续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1

有关用语及案例说明

〔1〕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指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

〔2〕于华杀害学生案。2019年9月2日,于华为报复社会,闯入恩施市白杨坪镇朝阳坡村小学教室,持刀捅刺学生,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事件发生后,省检察院指派一名副检察长和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人迅速赶赴恩施,指导案件办理。恩施州两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固定证据,并对学生开展心理疏导。9月6日,恩施州检察院对于华批准逮捕;10月12日,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1月4日,恩施州中级法院判处于华死刑。12月27日,经最高法院核准,于华被执行死刑。

〔3〕侵害未成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19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制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被最高检评为“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文件规定,教育、医疗、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因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检察院通报情况。

〔4〕亲职教育。司法实践表明,一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犯罪侵害,与其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密切相关。开展亲职教育,就是对这些监护人进行专业的教育指导,督促其更好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5〕事实孤儿案。钟祥市检察院在扶贫工作中发现,该市丰乐镇11岁的李某,3岁时丧母,其父随后离家出走,失去联系。2018年其爷爷去世后,李某与表叔共同生活。由于李某父亲下落不明,李某无法被认定为孤儿,不能领取孤儿救助资金,生活一直困难。钟祥市检察院在釆取多种方式无法查明其父下落的情况下,支持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为失踪人,得到法院支持。随后,该院与钟祥市民政局沟通,将李某登记为事实孤儿。从2019年9月起,民政部门每月向其发放1160元孤儿基本生活费。

〔6〕新“鄂检十条"。2018年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检察院对2016年制定的“鄂检十条"进行了修改,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新“鄂检十条"),蒋超良书记、王晓东省长批示肯定。新“鄂检十条"根据检察职能调整,结合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且对相关法律政策界限和办案方式方法进行了细化、实化。

〔7〕羁押必要性审查。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8〕察机关对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情形有: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二是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9〕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定期梳理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发布对办案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对统一办案尺度发挥重要作用。2019年最高检共发布3批12件指导性案例,其中釆用湖北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3件。

〔10〕姚行参与杀害警察案。2016年7月13日,民警向雪飞在抓捕吸、贩毒人员过程中,遭到杨顺海、张玉真、杨龙等人暴力袭击牺牲。案发后,法院分别判处杨顺海、张玉真、杨龙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八年;同时认为姚行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其本人也没有动手实施伤害行为,判决姚行无罪。在审查案卷、调取录像、讯问被告人后,省检察院认为本案虽无事前共谋,但姚行明知楼下是警察执行公务,仍然选择下楼帮助同案犯一起围堵,站脚助威,起到了坚定同案犯意志,强化犯罪的心理支持作用,是共同犯罪。而且,事后姚行还与其同伙一起逃离现场,到酒店商量对策,应以故意杀人罪共犯论处。最终,省法院釆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姚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1〕监狱巡回检察。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主要方式是在监狱设立派驻检察室。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2018年10月,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派驻+巡回"的检察方式。

〔12〕代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年10月6日,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司法鉴定,胡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后合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通事故(外伤)在其死亡中的参与度为30%。胡某丈夫代某奎、女儿代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应自行承担其原有疾病对死亡后果参与度所对应的损失(即总损失的70%),余下部分再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计算。该案经二审、再审均未作出改判。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胡某自身身体状况对于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影响,但这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胡某不应对此自负责任。省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同类案件一些法院在审理时适用标准不一。鉴于以上原因,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得到省法院支持并予以改判。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该案办理,既纠正了个案,也促进了全省范围内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

〔13〕张某诉县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14年11月,时年60岁的张某到京山县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因《职工审批表》和《职工调整工资呈报表》上没有当年(1971年)县劳动人事局的印章,县人社局仅同意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为张某补办参保登记,投保工龄从1999年1月起计算,月养老金仅492.91元。经沟通无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被驳回。2018年,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省检察院调查核实后提出抗诉,认为在已有多份档案资料记载张某1971年确已参加工作的情况下,不能用现在的规定要求当时职工招工必须具有完善的手续。省法院釆纳了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县人社局主动为张某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核办社会保险手续,补发养老金近10万元,张某月退休金也恢复至正常标准。

〔14〕肖某河道违法建设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2011年9月,肖某擅自在某水库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同年11月,随县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肖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7日内拆除所建房屋,恢复原貌。肖某不予理睬。2012年3月,县水利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县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但肖某仍未停止违法建设。截至2017年4月,肖某已在河道区域违法建成四层房屋。县检察院从新闻报道中发现线索后调查认定,县水利局对该违法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权却没有依法行使;县法院对县水利局的执行申请不应当受理而受理,受理后又不釆取措施的行为违法。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水利局、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河道违法建筑物被依法拆除。2019年,最高检将该案纳入指导性案例。

〔15〕捕诉一体。指根据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刑事案件批捕和起诉由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检察官分开办理、“流水作业"的模式,实行一类案件由一个部门或一个办案组负责,一件案件由一个办案组或一个检察官一办到底,统一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责。这个变化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调整,主要目的是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1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釆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项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质效,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附件2

2020年湖北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八件实事

一、 深化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

健全首办责任制,完善信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快办理进度,实现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对答复质量、程序、期限进行流程监控,严把质量关。坚持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完善司法救助、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等机制,加强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

二、 建立检律衔接平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建立检察机关与律师衔接配合的信息化平台,为律师网上阅卷、申请会见、申请检察调查取证、提交证据材料、执业权利救济等提供便捷服务。

三、 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贯彻省委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部署,制定检察环节落实措施,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与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办案绿色通道,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和公益诉讼方式,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精准检察助攻。

四、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联合省直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文件,出台全省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的制度,通过建立职业准入隔离带,推动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防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次发生。

五、开展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

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刑事打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 加大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追赃挽损力度

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把追赃挽损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环节,配合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逐案制定追赃措施,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竭力挽回群众损失。

七、 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

聚焦越权管辖、违规立案,违规釆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依法审慎、规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负责人、科研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羁押。凡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作出决定前,都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重大复杂的提请检委会审议,能不批捕的就不批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

八、开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公益诉讼行动

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重点监督解决农业面源污染、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农用地毁损、扶贫项目资金流失等问题。

附件4

湖北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新民等14人涉黑案

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从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中挖出全国首起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

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以张新民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形式聚敛钱财,并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对长江燕窝水域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在审查办案中,注重串并研判,强化诉前引导,在发现相关犯罪案件分别由武汉、洪湖两地公安机关办理,且张新民系命案幕后主犯后,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指定由洪湖集中办理,加大对张新民的抓捕力度,同时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补强证据,成功从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中深挖出重大涉黑命案。2019年3月,张新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   谢耀东等10人涉恶案

检察机关除恶、打伞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

2015年至2018年7月,以谢耀东、王淼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崇阳县殡仪馆、公墓在该村的地理优势,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死者家属接受其自定的殡葬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崇阳县检察院在依法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同时,积极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相关“保护伞"线索,并向相关镇政府及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推动查处不作为干部14人,促使殡葬行业回归正轨。2019年5月,谢耀东、王淼新等10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   彭楠、柯伟豪等12人涉恶案

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定性、不枉不纵惩治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彭楠、柯伟豪等12人,有组织地采取跟踪、滋扰、纠缠或威胁、恐吓、殴打、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在黄石、十堰等地从事非法讨债业务,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9月,公安机关以彭楠等8人涉黑犯罪、柯伟豪等4人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彭楠等人既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也没有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柯伟豪作为首要分子,组织他人釆取恐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针对被害人的家属和亲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意见,对彭楠、柯伟豪等12人均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诉,得到法院支持。2019年8月,彭楠、柯伟豪等1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   钟运虎等16人涉黑案

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破网打伞”“缴财断血"同步推进

2011年至2018年,以钟运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开办三家公司,通过放高利贷、强揽工程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在武汉市汉南区、蔡甸区等地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本案系公司化趋势明显、犯罪手段隐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蔡甸区检察院在办案中,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加强与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全面清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和权属,依法监督查封、扣押、冻结涉黑资产438万余元(另有涉案车辆、房产正在鉴定、处置中)。同时,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向监察机关移送“保护伞"线索4条,已有6人被依法查处。2019年8月,钟运虎等16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五   刘术文等18人涉黑案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村霸”促进基层治理

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刘术文利用其担任利川市木栈小区居委会委员的身份,大肆网罗基层组织成员,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庇护,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架空居委会领导,把持基层组织,强揽工程,称霸一方,在木栈小区和当地土石方工程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办案中,利川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1000万余元的同时,将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另外,结合办案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进标本兼治、源头治理。2019年8月,刘术文等1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六   喻增国等11人涉黑案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犯罪团伙

喻增国刑满释放后,带领社会闲散人员釆取暴力方式,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抽头获取暴利,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汉川市检察院多次向涉案人员宣讲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和实际案例,鼓励涉案人员争取从宽处理。同时,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因“利益"不均衡引发的矛盾,予以内部分化,促使两名骨干从拒不配合、拒不认罪,转变到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指控喻增国部分犯罪事实。最终,喻增国等11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公开庭审一次审结,用时不到6个小时,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附件5

湖北检察机关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门市检察院依法办理“5•16"特大电信诈骗案 有效防范化解办案风险

2019年2月,天门籍男子徐胜祥伙同他人,以湖南长沙为基地,招聘大量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冒充医务人员,将低价保健品冒充药品高价“推销"给被害人,骗取860余万元。5月16日,天门市公安机关在湖南长沙抓获涉案人员194人。由于人数众多,天门市检察院及时进行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立足案情制定周密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本着依法、审慎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35人,天门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中的98名骨干分子提起公诉;对参与时间短、涉案金额少、处于从犯地位且自愿认罪认罚的37名业务员、部分在校大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效防止了办案风险。

案例二   荆门市检察院结合办理涉毒、涉赌案件发现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促进社会治理

荆门市检察院在办理涉毒、涉赌案件中,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贩卖、运输毒品和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荆门市检察院遂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对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落实实名制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促进规范管理。

案例三   湖北省检察院主动为困难群众林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助力脱贫攻坚

林某因与福建某电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检察官审查发现,2010年林某在铁路中继站安装变压器检修台时受电击,导致双前臂截肢、全身烧伤达70%,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由于劳动争议一案赔偿款至今未到位,林某无其他经济来源,且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家庭特别困难,检察官在依法办理监督案件的同时,告知林某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2019年4月,省检察院收到林某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后,迅速、细致进行了审查办理,为其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7万元。

案例四   应城市院通过办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为农民工讨薪40余万元 维护农民权益

2016年1月,应城市人社局就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14名农民工工资40余万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市人社局遂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未移送执行。应城市检察院获悉后,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在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还就欠债公司的财务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虽然资金链已断裂,但其承接的一项建设工程尚有一笔合同价款未决算。随后,应城市检察院与市法院、人社局多次到项目发包单位沟通协调,督促发包单位及时拨付了部分价款,最终拖欠3年之久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案例五   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引导侦查成功办理熊某等4人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案 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2015年11月,熊某等人与福建某公司达成厂区污染土终端处置合同,约定将福建某工厂的8000吨污染土,以409元/吨的处置费运到武穴市一家公司的水泥回转窑进行高温无害化处置。2015年12月,污染土运至武穴后,熊某等人以80元/吨的单价将污染土转包他人予以了非法处置。2017年1月,熊某等人又将第二批7300余吨的污染土谎称建筑渣土,以150元/吨的单价转包他人,后者在长江边、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予以倾倒、填埋。经鉴定,涉案土含有有毒物质汞、六氯环己烷。由于此案经过跨省层层转包,为有效收集、锁定犯罪嫌疑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鄂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批捕熊某等人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围绕污染土是否属于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涉案污染土的数量等问题收集完善证据。最终,熊某等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六   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违法破坏长江岸线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湖北某公司在枝江市长江岸边破坏林地,建设堆货场,严重毁坏林地39.708亩。2017年3月,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向违法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责令当事人恢复被毁林地原状。2018年4月,三峡坝区检察院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认为该局将该案移送刑事处理后,未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被毁林地,仍构成不依法履职。同年6月,该局回复称已完成被毁林地修复工作。三峡坝区检察院现场查看发现仍有部分林地未修复,该局也未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费用。2018年11月,三峡坝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目前,原被毁林地由政府统一修复治理完毕,违法行为人“异地复绿”栽种的各类苗木也均已成活。2019年11月,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