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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省委提出的重要立法工作任务,对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期重要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同志主持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的研究修改作了全面部署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法规领导小组、法规研究工作专班和法规修改工作专班,并提出立法工作方案,细化和明确后续具体工作。按照工作安排,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10月中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同志及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分别带领调研组在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了解乡村振兴开展情况,听取县乡基层干部、村支部书记、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代表意见建议。经汇总,各方面共提出意见建议近千条。10月中下旬,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组织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印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11月上旬,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相关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法规工作室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和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思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中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作为我省乡村振兴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项目,一是要全面贯彻党中央、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引领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在全省的贯彻实施。二是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着力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三是既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突出特色,又要体现一定的宏观性、原则性和制度张力,为今后的改革创新留有空间。
二、 体例结构。有的委员提出,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来设置条例章节。有的委员提出,按照“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对体例结构进行调整。有的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增设“规划引领”和“法律责任”专章。综合研究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对条例的体例结构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五大振兴”作为具体的实现路径融入其中,按照“总则、规划引领、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民生保障、扶持措施、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十一章,对草案内容进行调整。
三、 规划引领。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村庄规划等在农业升级、农村建设、农民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设“规划引领”一章,调整充实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依据、原则、程序,并明确对乡村振兴各类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落实。(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四、 产业发展。有的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地方提出,应当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增加有关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推进质量兴农和品牌强农。有的委员提出,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化、信息化建设。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小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完善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章)
五、 生态宜居。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规范化,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有的委员提出,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内容,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房设计导则和村庄整治导则,加强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推进“厕所革命”,提升村容村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第四章)
六、 乡风文明。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弘扬孝道文化,倡导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社会风尚。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丰富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保护荆楚文化、古镇古村落等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农耕特质的文化遗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七、 乡村治理。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把握好地方性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范边界,整合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考核以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相关内容。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完善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的选拔和配备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提出,加强乡镇机构建设,提高乡镇干部待遇,增强乡镇公共服务能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具体内容作适当调整、完善。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机构建设,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支持乡镇整合相关职能,设置或者明确承担乡村规划、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职责的机构与人员。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统筹县乡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提升相应岗位津贴标准,明确乡镇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草案二审稿第六章)
八、 民生保障。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教育是重中之重,应当统筹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完善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卫生院和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有的委员提出,养老是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应当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完善。(草案二审稿第七章)
九、 扶持措施。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资源、要素向乡村配置,一要解决好“钱”的问题,重点是拓宽乡村振兴资金来源渠道,建立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二要解决好“地”的问题,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对土地政策方面进行适当的创新,用好、用活农村闲置土地;三要解决好“人”的问题,重点是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专业人才。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稳定增长机制,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农业农村作为优先服务领域,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釆取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二是根据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用好、用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农村新增用地保障机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三是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加强农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草案二审稿第八章)
十、监督考核。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完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相关监督考核机制,强化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二是完善乡村振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未完成乡村振兴工作目标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通报批评。(草案二审稿第九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对草案部分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